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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再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通常不予减刑,这一规定旨在严惩服刑期间再犯罪的行为,强化刑罚威慑力。
(2)生效裁判有财产性判项,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或不全履行的,减刑会从严掌握,促使罪犯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保障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二年内一般不适用减刑,保证刑罚执行的连贯性和严肃性,督促罪犯深刻悔悟改造。
提醒:罪犯应积极改造、履行法律义务,符合减刑条件后再申请。不同案情对应减刑规定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0-22 17:5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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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应在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严格遵守规定不予减刑,以此督促其认真改造。
(二)若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监管部门要核实罪犯履行能力,对于有能力却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的,在其申请减刑时从严审查。
(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的二年内,严格按照规定不适用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五条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二年内一般不适用减刑。
2025-10-22 16:4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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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自新罪判决确定日起两年内通常不予减刑。
2.生效裁判有财产性判项,罪犯有能力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减刑会从严处理。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两年内一般不适用减刑。这能维护刑罚公正,促使罪犯真心悔悟。
2025-10-22 15:4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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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之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有财产性判项却有能力不履行或不全履行的,减刑从严掌握;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二年内一般不适用减刑。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罪犯减刑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对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短时间内不予减刑是为了让其有足够时间反思错误、认真改造。有能力却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体现出其缺乏悔悟和承担责任的态度,所以减刑从严。而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二年内一般不适用减刑,是为了保证刑罚执行的连贯性和严肃性。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刑罚执行的公正与权威,促使罪犯真正悔悟并积极改造。如果对这些减刑规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详细的解答。
2025-10-22 15:0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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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特定罪犯减刑限制的规定是合理且必要的,能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促使罪犯真心改造。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可遏制其再犯罪行为。生效裁判有财产性判项却不履行的,减刑从严掌握,避免罪犯逃避财产责任。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二年内一般不适用减刑,能保证刑罚过渡阶段的严肃性。
2.建议司法机关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加强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察,确保减刑标准公正透明。同时,对积极改造、有立功表现的罪犯,在符合条件时依法依规适当减刑,激励其改过自新。还应建立监督机制,防止减刑过程中的违规操作。
2025-10-22 14:59: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