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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之诉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方** 湖北-天门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0.22 05:05:44 439人阅读

合同撤销之诉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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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合同撤销之诉里,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主张撤销合同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2)若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需证明对合同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且这种错误认识致使自己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3)若以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主张方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或者合同订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4)主张合同撤销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让法院相信合同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不然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提醒:
在合同撤销之诉中,务必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因不同案情的证据要求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22 10:0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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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应收集能证明对合同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的证据,如交易时的沟通记录、对合同条款理解偏差的相关说明等,以此证明因该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真实意思表示。

(二)若以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对于欺诈行为,要收集对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证据;对于胁迫行为,可收集威胁的相关证据,如通话录音、短信等;对于显失公平,要证明合同订立时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可参考市场同类交易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5-10-22 09:1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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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撤销之诉里,一般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负责举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2.若以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要证明自己对合同重要事项有错误认识,且因此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3.以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需证明对方有相关行为,或合同订立时权利义务失衡。
4.主张方需提供充足证据让法院相信合同有可撤销情形,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2025-10-22 07:4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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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撤销之诉中,主张撤销合同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解析: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在合同撤销之诉里,若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就必须证明自己对合同重要事项有错误认识,且该错误认识致使自己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要是以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主张方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或者合同订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只有提供充分证据让法院确信合同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主张撤销合同的请求才可能得到支持。如果无法提供足够证据,就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若你在合同撤销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应对办法。

2025-10-22 07:2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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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撤销之诉中,主张撤销合同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
2.若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需证明对合同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且该错误认识致使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或合同订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3.解决措施与建议:主张撤销合同方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交易凭证等。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更精准的证据收集指导,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2025-10-22 06:25:0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撤销仲裁裁决由谁举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需要当事人证明仲裁裁决有错误,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什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裁或审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时,在仲裁与审判中只能二者取其一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了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就不可以再选择诉讼;当事人若选择了诉讼就不可以同时选择仲裁。由于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信守协议向,另一方当事人在实质性答辩之前,可以向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要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就会裁定驳回,该争议仍应由仲裁解决。当然,如果当事人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就表示当事人已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就可以继续审理。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因此,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请。

一、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果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2、债权人撤销权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二、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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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1 209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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