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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工伤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郭* 内蒙古-呼和浩特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10.22 03:26:10 343人阅读

骨折工伤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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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遭遇骨折工伤后,应及时要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不申请,职工自己或其近亲属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这样才能确保各项赔偿顺利落实。
(二)治疗过程中,务必保留好所有与医疗相关的票据,如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票据,以便后续报销。
(三)在停工留薪期,若单位拒绝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工资,职工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四)若需要护理,而单位未负责,职工可收集相关证据,后续要求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要积极配合,争取获得准确的伤残等级评定,以争取合理的伤残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25-10-22 08:3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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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工伤赔偿范围如下:
医疗待遇:治疗工伤的挂号、医药、住院等费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单位按月支付。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由单位负责。

伤残待遇:经鉴定构成伤残,按等级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解除劳动关系赔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获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5-10-22 07:2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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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骨折工伤赔偿范围包含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伤残待遇,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医疗待遇方面,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药品、住院服务标准,治疗工伤的挂号费、医疗费等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保障其生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由单位负责。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的,会按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赔偿。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能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助其后续生活和就业。了解这些赔偿范围,工伤职工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若遇到工伤赔偿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2 06:3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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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骨折工伤赔偿范围较广,包含医疗、工资、护理、伤残等多方面待遇。医疗待遇方面,符合相关目录和标准的挂号、医疗、药费、住院费等,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单位负责。经鉴定构成伤残的,依据伤残等级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还能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解决措施和建议:职工遭遇骨折工伤,应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费用凭证。单位要积极配合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时支付各项待遇。双方若就赔偿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2025-10-22 04:5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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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待遇是骨折工伤赔偿的基础部分,确保了受伤职工能获得必要的治疗。只要费用符合相关标准,就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
(2)停工留薪期工资保障了职工在治疗期间收入的稳定,让职工可以安心接受治疗,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其法定义务。
(3)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单位负责护理体现了对职工的关怀,保障了职工在特殊时期的生活需求。
(4)伤残待遇则是对因工伤导致伤残的职工的进一步补偿,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赔偿,帮助职工应对未来生活的变化。
(5)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职工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提醒:申请工伤赔偿需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注意各赔偿项目的申请条件和流程,不同情况赔偿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2025-10-22 04:06:0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在遭受意外伤害之后,如果保险的费用没有超过保额,保险公司是可以赔偿的,如果超过保额,就按照标准保额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住院伙食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等。与此同时,家属也应该注意受害人的身体恢复。

对于车祸骨折赔偿范围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确定的护理期限,向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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