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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才能作为原告。连续持股是指不间断持股达该时长,单独持有是个人持股比例达百分之一以上,合计持有是多个股东持股比例累加达百分之一以上。
(三)若股东持股不满足条件,则不具备原告资格。
(四)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要履行前置程序,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等机关起诉,若其拒绝或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难以弥补损害时,股东才可自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10-21 18:5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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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需是符合条件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直接当原告起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才能作为原告。
2.连续持股一百八十日以上是指不间断持股。单独持有是个人持股超百分之一,合计持有是多个股东持股比例相加超百分之一。
3.持股不达标就没原告资格。股东起诉要先书面请求监事会等机关,被拒或三十日未起诉,或情况紧急时,才能自行起诉。
2025-10-21 18:2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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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需符合法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直接作为原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且提起诉讼要履行前置程序。
法律解析: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不同类型公司对原告股东的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对宽松,可直接作为原告。而股份有限公司有更严格的持股要求,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不间断持股,且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若股东持股不满足这些条件,就没有原告资格。此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要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等机关起诉,在其拒绝、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时,股东才能自行起诉。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如果在股东代表诉讼方面遇到问题,对自身是否符合原告资格或前置程序的履行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0-21 17:33: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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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代表诉讼对原告资格有严格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直接作为原告,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才有资格。“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股”要求不间断持股,“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分别指个人持股比例或多个股东持股比例累加达到该标准。不满足条件的股东不具备原告资格。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需履行前置程序,要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等机关起诉。若这些机关拒绝或三十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才可自行起诉。
3.建议股东仔细确认自身持股情况,看是否满足原告资格条件。在提起诉讼前,严格按照前置程序要求,向相关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并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诉讼权益和公司合法利益。
2025-10-21 16:4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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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股东代表诉讼对原告资格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直接作为原告起诉。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作为原告,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2)对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股,强调股东需不间断持股达到该时长。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有着不同的界定,单独持有是个人持股比例达标,合计持有是多个股东持股比例累加达标。
(3)若股东持股不满足条件,则不具备原告资格。并且,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要履行前置程序,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等机关起诉,在其拒绝、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下,股东才可自行起诉。
提醒:股东参与代表诉讼要先自查持股条件是否达标,履行前置程序时注意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不同案情对应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1 16:09: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