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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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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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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林 山西-长治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0.21 11:59:00 416人阅读

什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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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若判决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日起算。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日起算,即判决生效日。一审判决后无人上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生效;二审判决作出即生效。

2025-10-21 17:2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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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先行羁押有相应折抵规则;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起始计算以判决执行之日为准。若在判决执行前存在先行羁押情况,管制刑期羁押一日折抵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刑期羁押一日折抵一日。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其刑期计算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开始。而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审判决若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二审判决作出即生效。如果对这些刑期计算规则仍有疑问,或者在涉及相关法律事务中有其他困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1 16:0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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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般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若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刑期一日。这体现了对先行限制人身自由情况的合理考量,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这是基于死缓制度的特殊性,明确了减为有期徒刑后刑期的起始点。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二审判决作出即生效。

建议司法机关在判决时明确告知当事人刑期及考验期的起始计算方式,避免误解。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计算刑期,确保司法公正。

2025-10-21 15:0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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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若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关押一段时间,该时间可按此规则折抵相应刑期。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这体现了对死缓罪犯改造情况的考量,期满后才开始计算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审判决若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二审判决作出即生效。

提醒:
刑期和考验期计算规则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计算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1 14: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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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若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二)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算。
(三)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判决确定之日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二审判决作出即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25-10-21 13:17:10 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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