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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起诉退伙需要满足啥条件

李* 重庆-巴南区 合伙联营咨询 2025.10.21 03:36:16 482人阅读

合伙人起诉退伙需要满足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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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约定情形下,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当出现约定的退伙事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或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义务时,合伙人可通过起诉退伙。
(2)法定情形方面,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影响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时可退伙,但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另外,合伙人出现死亡、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强制执行全部财产份额等情况时当然退伙。若因其他合伙人严重过错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也能起诉退伙。

提醒:
合伙人退伙涉及复杂法律关系和利益分配,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谨慎处理退伙事宜。

2025-10-21 10:3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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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情形下,若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合伙人留存好相关证据,可直接依据协议起诉退伙。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时,需有书面同意文件等证明,然后进行起诉。
(三)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收集好能证明该事由的材料去起诉。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准备好对方违约的证据起诉。
(五)法定情形中,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后,若对方阻拦可起诉。
(六)出现合伙人死亡等当然退伙情形,准备好相应的死亡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等证明起诉。
(七)因其他合伙人严重过错致合伙企业无法存续,收集过错证据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合同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内不得请求退伙;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合伙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约定的义务。合伙合同未约定合伙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2025-10-21 09:0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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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退伙:合伙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出现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其他合伙人严重违约等情况,合伙人可起诉退伙。

2.法定退伙:未约定合伙期限,在不影响事务执行时可退伙,但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他人。合伙人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财产份额被执行等情况当然退伙。其他合伙人过错致企业无法存续,也能起诉退伙。

2025-10-21 08:2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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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伙人起诉退伙分约定和法定情形。约定情形需满足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等条件;法定情形包括未约定合伙期限时提前通知退伙、合伙人出现特定状况当然退伙以及因其他合伙人严重过错导致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可起诉退伙。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约定情形下,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义务等情况,合伙人可起诉退伙。法定情形中,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影响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退伙。而合伙人死亡、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财产份额被全部强制执行等,会导致当然退伙。若因其他合伙人严重过错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也能起诉退伙。合伙退伙涉及诸多法律规定和复杂情况,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1 06:2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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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起诉退伙有约定和法定两种情形。约定情形下,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出现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时,合伙人能起诉退伙。

法定情形包括,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不影响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时可退伙,但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另外,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偿债能力、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等,会当然退伙。若因其他合伙人严重过错致合伙企业无法存续,也能起诉退伙。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签订合伙协议时明确约定退伙情形和程序,避免纠纷。
2.出现退伙情形时,按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妥善处理,保障各方权益。
3.若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2025-10-21 05:18:0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需要满足什么前提问题解答如下,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需满足的条件《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根据转让对象的不同即是向合伙人转让以及向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转让作了不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也应当作不同的认定。1、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这种转让包括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份额转让后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有新的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不会破坏原有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合伙企业法》规定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判断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有效要件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而不是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一般认为,在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前,不得以转让协议为由对抗其他合伙人。2、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论是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都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能生效。因为此时将导致合伙人的增加即第三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合伙的信任关系受到影响,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存在的重要基础。但是,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合伙人对此种情况可以作出特别约定,《合伙企业法》也明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作为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特殊生效情形。如合伙协议约定只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或者超过2/3以上同意即可以生效等,此时即应当以合伙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来确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效力。3、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赋予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从法律效果来讲,是将其受让合伙人出让财产份额的顺序处于优先于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位置。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此时,一般认为可以参照《公司法》第71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股权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可以按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确定可以优先受让的比例。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处理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时,应当首先尊重合伙人的特别约定,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则应当按其特别约定处理,如合伙协议中可以排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等。4、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处理。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权利质权,但是由于质权的设立可能导致其财产份额的转让(如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所以《合伙企业法》对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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