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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主体资格

唐** 重庆-城口县 行政复议咨询 2025.10.20 18:09:43 451人阅读

怎么确定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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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规则如下: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其为被告。
2.经复议案件,维持原行政行为,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超期未决定,起诉原行为,原机关为被告;起诉不作为,复议机关为被告。
4.多机关共同行为,这些机关为共同被告。
5.受委托组织行为,委托机关为被告。
6.机关撤销或职权变更,继使职权机关为被告。

2025-10-20 22:3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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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主体资格确定有多种情形,需依据不同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规则明确。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其就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这些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是被告。在实际遇到行政诉讼相关问题时,准确确定被告主体资格至关重要。若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确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0 22:2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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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案件被告主体资格有明确规则。行政行为由哪个行政机关作出,该机关就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若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若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时原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时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这些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是被告。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前,仔细分析行政行为作出主体及复议情况,准确确定被告。
2.若对被告主体资格存在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指导。

2025-10-20 21:4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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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其自身就是被告。这是最基础的确定方式,体现了“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
(2)经复议的案件分不同情况。若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这考虑了复议结果对责任主体的影响。
(3)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作出复议决定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复议机关是被告。明确了不同诉求下的被告主体。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它们是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5)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避免委托机关逃避责任。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保障了责任的延续性。

提醒:确定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较复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规则,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0 19:5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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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此行政机关就是被告。
(二)经复议的案件,若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四)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五)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六)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025-10-20 19:26:52 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一)直接向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被告的确定。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的。前者称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者称直接的诉讼行政讼讼案件。⑴、直接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因此,直接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⑵、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指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继而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这是说,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是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当事人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诉讼对象。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共同被告的构成必须是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与行政主体组成共同被告。(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看,最高人民已把授权法的范围从“法律、法规”扩大到“规章”。据此,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授权”,系指法律、法规与规章把某一国家行政职权设定给某一组织的行为。(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又补充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该为被告。”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委托的特征与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对被告的认定。(五)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被撤销,在机构精间、改革中是常有的事。行政诉讼法对这种情况下被告如何确认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5款规定:“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从理论与实践上说,被撤销以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一个被撤销后,它原有的职权被并入到另一个之中,这时,这一被并入职权的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被告得由它来承担。另一种情况是一个被撤销之后,它的职权没有被明确并入到另一个之中,这时,应由撤销其的作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被告得由它来承担。《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服提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是被告。(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五)若干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两个以上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是共同被告。(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1)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为被告。(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为被告。(七)案件中的被告确认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具有被告资格。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和依申请行为的;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服提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是被告。(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五)若干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两个以上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是共同被告。(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1)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为被告。(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其所在为被告。(七)案件中的被告确认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具有被告资格。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和依申请行为的;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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