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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人怎么脱责

谌** 湖南-常德 抵押担保咨询 2025.10.20 07:58:03 371人阅读

连带担保人怎么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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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人脱责情形如下:
1.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担保人担责。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为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超期担保人免责。

2.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致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可不担责。

3.债权人未经书面同意让债务人转移债务,担保人对转移部分免责。

4.主合同双方串通骗保,或债权人欺诈、胁迫,担保人无需担责。

2025-10-20 13: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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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连带担保人在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担责、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且自身无过错、债权人未经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主合同当事人串通或债权人欺诈胁迫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等情形下可脱责。
法律解析:
在保证关系中,法律明确规定了连带担保人脱责的几种情况。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间,无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期间未要求担责,担保人脱责。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也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时,无需承担责任。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人对转移部分不再担责。若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或者债权人通过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各方权益,保障担保人合法权益。如果遇到与连带担保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5-10-20 11: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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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担保人在几种情形下可脱责,包括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担责、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债权人未经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主合同当事人串通或债权人欺诈胁迫使担保人违背意愿提供保证。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连带担保人主张权利,避免因超期导致担保人脱责;进行债务转移时,务必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保证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采取欺诈胁迫手段。
-对于连带担保人,要明确保证期间,注意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有效性;若债权人未经同意转移债务,可主张对转移部分不再担责;遭遇欺诈胁迫等情况,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20 10:4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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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保证期间是连带担保人脱责的关键时间节点。若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便可脱责。
(2)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若担保人无过错,那么无需承担责任,这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
(3)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对于未经同意转移的债务,担保人无需担责,保障了担保人的权益。
(4)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或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维护了担保关系的公平公正。

提醒: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明确保证期间等关键条款。若涉及债务转移、合同效力等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20 09:4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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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身为连带担保人,要留意保证期间。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自己可脱责。所以要明确保证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则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六个月。
(二)审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有效性。若合同无效且自身无过错,可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当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时,若未获得自己的书面同意,对转移部分的债务可不再担责。
(四)若发现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或债权人有欺诈、胁迫等行为,让自己违背意愿提供保证,可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10-20 08:10:0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连带担保人怎样脱责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债务转让、保证债务到期、债权人与债务人欺诈担保人等情形时,连带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二、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根据上面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分析,作为债权人,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债权人更为有利。三、担保有哪些法律特征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详细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二)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连带担保人怎样脱责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债务转让、保证债务到期、债权人与债务人欺诈担保人等情形时,连带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二、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根据上面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分析,作为债权人,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债权人更为有利。三、担保有哪些法律特征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详细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二)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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