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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有什么

黄* 广西-贺州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0.20 07:57:09 307人阅读

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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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有诉中与诉前之分,条件不同。

诉中保全:一是案件要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二是因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让判决难执行或致当事人受损;三是法院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要照做。

诉前保全:一是情况紧急,不马上申请会使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且难以弥补;二是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或仲裁前申请;三是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符合条件就能申请,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20 11: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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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财产保全分诉中与诉前两种,满足各自条件可依法申请以维护权益。
法律解析:
诉中财产保全要求案件有给付内容且属给付之诉,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需提供。诉前财产保全则需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会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难以弥补损害,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明确这两种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能让大家在遇到相关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若对诉讼财产保全还有疑问或在申请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0 10:59: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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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中与诉前两种,二者条件有别。诉中财产保全需案件有给付内容且属给付之诉,存在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法院还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则要求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会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难以弥补损害,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满足对应条件即可依法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来维护自身权益。若要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及时准备好相关证据,证明符合条件,并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利害关系人要迅速行动,准备好担保材料,确保申请能顺利通过。

2025-10-20 10:5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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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诉中财产保全针对的案件需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比如涉及金钱赔偿、交付特定物品等案件。因为若没有给付内容,也就不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问题。
(2)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例如一方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等。而且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诉前财产保全需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保全,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会驳回申请。

提醒: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要准确判断自己的情况符合诉中还是诉前保全条件,且按要求提供担保,不同案情的申请细节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0 09:0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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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先确认案件有给付内容且属于给付之诉。留意是否存在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给自己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若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应及时提供。

(二)若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先判断情况是否紧急,若不立即申请保全自身合法权益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担保,否则申请会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025-10-20 08:04:28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诉讼保全担保是什么?诉讼保函有什么意义?诉讼保函的优点在于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促进资金周转、获得资金收益,帮助企业提高商业信用。二去银行办理诉讼保函需要什么流程?申请条件:1.具有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效证明文件;2.拥有贷款卡;3.拥有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4.在银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保函申请:1.申请人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立保函合同;2.申请人提交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3.申请人提交合同相关的基础材料;4.申请人提交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开立保函所必需的材料。保函审核及开出:1.银行对客户资格、基础交易、相关材料审查;2.银行对客户的保证金或授信额度等抵押情况进行落实;3.银行审核保函的书面申请及保函格式;4.保函开出。三、担保公司办理诉讼保函的需要的流程?资料清单(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复印件,申请人可以补充其他重要材料。)1当事人主体资格资料当事人为个人的: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案件资料状、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收据;证据清单和材料,拟采取保全措施标的物的明细清单和基本情况(包括权属、价值、所在地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办理流程:保函之家办理诉讼保函,各地均认可,通常最快当日出具担保函。案情复杂的3个工作日左右出具保函。服务快捷方便,在最快的时间内为诉讼当事人解决担保难的问题。

  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一个明显的区别是依据不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在生效判决尚未产生之前;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已经是在执行生效判决了。至于启动主体,原则上都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  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有很大区别的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依职权采取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在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1、对哪些财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的价额大致相等,保全的范围既可以小于请求的数额,但不得大于请求的数额。因为小于请求的数额就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全的保护,而大于请求的数额将有可能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保全的财物应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虽不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物,但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范围内采用保全措施,又避免造成被申请人不应有的损失。”  2、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2)扣押:(3)冻结:(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了补充规定,以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  3、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严格依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指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慎重行事,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全条件和保全范围。没有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的,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对于易损、易腐、鲜活物品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也可以交有关部门及时变卖,所得价款由人民继续保全。  对生产工具、经营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如车辆、船舶等)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可只扣押有关证照,允许当事人继续使用、营运,控制其收入;必须查封、扣押实物的,查封、扣押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处置。  因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依职权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酌情赔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四)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五)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六)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书。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七)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八)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时入卷。(九)情况紧急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快速办理,可通过电话方式直接向领导请示,有关审批手续等均可事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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