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判断上,以订立保险合同时能否预见和合理估计危险增加情况来认定,若订立合同时已预见则通常不认定显著增加。
(二)客观判断方面,危险增加需有一定持续性,短暂突发情况一般不构成;且增加程度要显著,对保险人承保风险产生实质性影响,如增加赔付概率或金额。
(三)结合具体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性质和用途判断,像运输货物保险运输路线变更至危险地区、企业财产保险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改变使用易燃材料生产等可认定危险显著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认定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需综合考量多方因素。
主观方面,要查看危险增加是否在签合同时未被预见且无法合理估计,若当时已预见,通常不算显著增加。
客观方面,危险增加需有持续性,短暂突发情况不算。且增加程度要显著,对保险人承保风险有实质影响,像增加赔付概率或金额。
此外,要结合合同约定、标的性质和用途。如运输路线变危险区域、企业改用易燃材料生产,都可认定危险显著增加。
结论: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综合主观、客观多方面因素,结合合同约定、标的性质用途等判断。
法律解析:主观上,若危险增加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可预见的,通常不认定为显著增加。客观方面,危险增加需有一定持续性,短暂突发情况不构成,且增加程度要显著,对保险人承保风险有实质性影响,如提高赔付概率或金额。同时,要结合具体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标的性质、用途判断,像运输货物保险变更运输路线到危险地区,企业财产保险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使用易燃材料生产,都可认定危险显著增加。保险情况复杂多样,若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认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主观上,危险增加应是订立保险合同时未曾预见且不可合理估计的,若已预见情形出现通常不算显著增加。客观上,危险增加要有一定持续性,短暂突发情况不构成,且程度要达到显著,对保险人承保风险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要结合具体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保险标的性质、用途等判断。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投保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充分披露信息,避免隐瞒可能影响危险程度的因素。
2.保险人在承保时要详细了解保险标的情况,明确危险程度的判断标准。
3.当保险标的情况发生变化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分析:
(1)主观层面,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关键在于判断危险增加是否为订立保险合同时未预见且不可合理估计。若已预见情形出现,通常不认定显著增加。这体现了保险合同订立时对风险预估的重要性。
(2)客观方面,危险增加需有一定持续性,短暂突发情况一般不构成。同时,危险增加程度要显著,对保险人承保风险产生实质性影响,如增加赔付概率或金额。
(3)认定时还需结合具体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标的性质和用途。像运输货物保险中运输路线变更至危险地区,企业财产保险里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改变使用易燃材料生产,都可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提醒: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情况有变化,应及时与保险人沟通,避免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告知,影响后续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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