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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是以招募、雇佣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是行为犯,一般无未遂状态,实施组织行为即构成既遂。
若组织行为处于预备阶段,像制定计划、找场所,还未着手招募、控制人员等组织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没着手,可认定为预备。若已着手组织,但控制人员未从事卖淫或未组织到人员卖淫,司法实践中部分观点认为可结合主客观综合判断,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人员需准确区分组织行为的预备、着手和既遂阶段,依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判定。
2.对于情节判断,要全面考量主客观因素,避免误判。
3.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组织卖淫罪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2025-10-20 06: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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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组织卖淫罪属于行为犯,一般不存在未遂情况。只要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管卖淫活动有无实际发生,都构成既遂。这体现了法律对组织卖淫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严厉打击。
(2)若组织行为处于预备阶段,像制定组织卖淫计划、寻找场所等,还没开始实施招募、控制卖淫人员等组织行为,且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可认定为预备。
(3)着手组织行为后,若控制人员未从事卖淫活动,或未组织到人员从事卖淫,司法实践中部分观点认为要结合主客观方面判断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若符合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非认定为未遂。
提醒:组织卖淫是严重违法行为,即便处于预备阶段也有法律风险。遇到相关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0 05:4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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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有组织卖淫相关意图,不要实施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避免构成犯罪既遂。
(二)若处于组织行为预备阶段,应及时停止,因为预备行为虽处罚相对较轻,但仍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着手但未成功组织人员卖淫的情况,若不想被追究责任,要证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025-10-20 05:1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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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卖淫罪指用招募、雇佣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是行为犯,一般无未遂状态。只要实施组织行为,不管卖淫活动有无实际发生,都算既遂。
2.若组织行为处于预备阶段,像制定计划、找场所等,还没开始招募、控制人员,因意志外原因没着手,可认定为预备。
3.若已着手组织,但控制人员没从事卖淫或没组织到人员卖淫,司法实践中,部分观点认为可结合主客观判断是否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不按犯罪论处,而非认定未遂。
2025-10-20 03:4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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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组织卖淫罪是行为犯,通常不存在未遂状态,实施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即构成既遂;组织行为处于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未着手实施组织行为的,可认定为预备;已着手组织但控制人员未从事卖淫或未组织到人员从事卖淫,部分情况结合主客观判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卖淫罪以招募、雇佣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只要实施组织行为就构成既遂,不考虑卖淫活动是否实际发生。若处于预备阶段,像制定计划、找场所等,还没开始招募、控制卖淫人员,因意外因素未能着手,认定为预备。已着手组织但没达成组织卖淫结果,司法实践中部分情况会结合主客观判断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按犯罪处理。组织卖淫罪的认定较为复杂,涉及多种情形和判断标准。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0 03:07: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