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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包括什么

邹** 重庆-巴南区 证据调查咨询 2025.10.19 16:36:54 383人阅读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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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涵盖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确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法院指定,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
(2)不同程序下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同。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少于十五日,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少于十日。简易程序案件,举证期限可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经法院准许,且不超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不超七日。
(3)当事人需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法院可能不予采纳,除非对方同意质证。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举证,可申请延长,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提醒:
当事人要重视举证期限,合理安排举证,遇客观困难及时申请延长,不同案情的举证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9 20: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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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不同程序下的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十五日,二审提供新证据案件不少于十日,简易程序不超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不超七日,合理安排收集和提交证据的时间。
(二)若与对方当事人能就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可向法院申请准许。
(三)务必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举证,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2025-10-19 19:2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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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间,可由法院指定,也能由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确定。

2.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十五日,二审提供新证据案件不少于十日。简易程序不超十五日,小额诉讼一般不超七日。

3.当事人要在期限内交证据,逾期法院可能不收,但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举证,可申请延长,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2025-10-19 18:1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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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包含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可由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经法院准许,不同程序有不同期限要求,逾期举证法院可能不予采纳,但有特殊情况。
法律解析: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设定是为保障诉讼的有序进行。在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少于十五日;二审有新证据案件不少于十日。简易程序案件举证期限不超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不超七日。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若逾期提交,法院有权不予采纳,除非对方同意质证。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举证,可申请延长,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这意味着当事人要严格遵守举证期限,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大家在民事诉讼举证方面有疑问,或不清楚自身案件适用的举证期限等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9 17:16: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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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涵盖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可由法院指定,也能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不同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有不同规定,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法院指定不少于十五日,二审提供新证据案件不少于十日,简易程序不超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不超七日。

当事人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法院可能不予采纳,除非对方同意质证。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举证可申请延长,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1.当事人应熟悉不同程序的举证期限规定,做好证据收集和提交计划。
2.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举证,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并说明理由。
3.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谨慎决定是否同意质证。

2025-10-19 17:11:1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民事诉讼一审期限是否包括举证期限当天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包含举证期限当天。《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二、相关知识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机制,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有独特地意义和作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但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情况则不同,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也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胜诉后也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1、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2、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3、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4、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5、如果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6、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些都是不严格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那么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出庭。这既便于正确判断,也便于进行调解。对此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就是否同意离婚提交书面意见。在诉讼存续期间,被代理人可以变更代理权限,包括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和缩小授权范围。由于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关系到诉讼行为的效力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变更诉讼代理权限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并由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2、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3、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4、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5、如果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6、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些都是不严格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那么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出庭。这既便于正确判断,也便于进行调解。对此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就是否同意离婚提交书面意见。在诉讼存续期间,被代理人可以变更代理权限,包括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和缩小授权范围。由于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关系到诉讼行为的效力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变更诉讼代理权限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并由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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