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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未签约但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成立。此时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对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
2.若未履行主要义务,不存在违约赔偿。然而,若一方在缔约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像恶意磋商致对方受损,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常见的是为缔约付出的合理费用。
解决措施与建议:一是在进行租赁交易时,应尽快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二是履行过程中遵循诚信原则,若无法履行主要义务,及时与对方沟通。三是遭遇违约或缔约过失情况,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9 13: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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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租赁合同虽未签约,但双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若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对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为限。
(2)若未履行主要义务,不涉及违约赔偿。然而,若一方在缔约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像恶意磋商,导致对方损失,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如为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
提醒:在租赁关系中,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履行行为也可能使合同成立。要注意诚信缔约,避免恶意行为,遇到纠纷可咨询分析具体责任。
2025-10-19 11:51: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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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当租赁合同未签约但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成立。若一方违约,要赔偿对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如在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的情形中,违约方要赔偿经营预期利润等。
(二)未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若未履行主要义务,不存在违约赔偿。但如果一方在缔约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恶意磋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常见的是为缔约付出的合理费用,像往返商谈的交通费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5-10-19 11:2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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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虽未签约,但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即成立。若一方违约致对方受损,需赔偿损失,含合同履行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预见范围。
2.若未履行主要义务,无违约赔偿问题。但缔约中一方违背诚信原则,如恶意磋商致对方受损,需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像缔约合理费用等。
2025-10-19 10:3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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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租赁合同未签约但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合同成立,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未履行主要义务无违约赔偿问题,若缔约中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成立不局限于书面签约形式。当租赁合同虽未签约,但双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时,合同实际上已经成立。此时若一方违约,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涵盖对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不过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若未履行主要义务,就不存在违约赔偿情况。但要是在缔约过程中,一方有恶意磋商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就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如为缔约付出的合理费用等信赖利益损失。如果在租赁事务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10-19 10:04: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