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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的6大处理方法是什么

仇** 四川-乐山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0.19 10:03:08 436人阅读

酌定不起诉的6大处理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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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情况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常见处理方法有:
1.解除对相关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返还。
2.对于需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的被不起诉人,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3.宣布不起诉决定并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
4.若被不起诉人在押应立即释放。
5.及时解除被不起诉人在侦查中被采取的强制措施。
6.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公安机关可要求复议、复核,被害人可申诉或起诉。

2025-10-19 13: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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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酌定不起诉是基于犯罪情节轻微且依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检察院可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不起诉决定。
(2)作出该决定后,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返还财物,能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避免不必要损失。
(3)对于需给予行政处罚等的被不起诉人,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可确保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理,维护社会秩序。
(4)宣布决定并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单位,可保障其知情权。
(5)被不起诉人在押应立即释放,若侦查中被采取强制措施也应及时解除,保障其人身自由。
(6)将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和被害人,赋予公安机关复议、复核权,被害人申诉或起诉权,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提醒:酌定不起诉后不同处理环节可能存在程序差异,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9 11:4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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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应立即解除对相关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返还财物,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
(二)若被不起诉人需要接受行政处罚、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检察院应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相应处置。
(三)及时宣布不起诉决定并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让被不起诉人知晓自身情况。
(四)若被不起诉人在押,需立即释放,保障其人身自由。
(五)若被不起诉人在侦查中被采取强制措施,应及时解除,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六)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公安机关有要求复议、复核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诉或起诉的权利,保障各方的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025-10-19 11:4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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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即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按规定无需判刑或可免刑的,检察院能决定不起诉。之后常见处理办法如下:
解封查扣冻措施,返还相关财物;
需处罚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提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
宣布决定并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单位;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立即释放;
侦查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解除;
送达决定书给公安和被害人,公安可复议复核,被害人可申诉起诉。

2025-10-19 10:3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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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酌定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时,检察院可作不起诉决定,之后有解除查扣冻措施、提出检察意见、宣布决定、释放被不起诉人、解除强制措施、送达决定书等处理方法。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时,检察院有权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作出该决定后,一系列处理方法有其法律意义。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返还财物,是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可让被不起诉人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宣布决定并送达单位,是保障程序公开透明;释放被不起诉人及解除强制措施,能及时恢复其人身自由;送达决定书给公安机关和被害人,赋予他们相应的救济权利。如果遇到与酌定不起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10-19 10:33:12 回复

酌定不,又称相对不或裁量不。是检察官根据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比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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