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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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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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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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付执行前,若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况,可向交付执行的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由法院决定是否批准。
(二)交付执行后,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的,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若发现不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书面意见,相关机关要重新核查并通知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1.监外执行非法院或检察院单独管辖,不同阶段由不同机关负责。交付执行前,交付执行的法院依罪犯情况,如重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妇女等,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
2.交付执行后,监狱提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检察院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发现不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书面意见,有关机关重新核查并通知检察院。
结论:
监外执行不同阶段由不同机关负责,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提出的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提出的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检察院负责法律监督。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交付执行前,法院会综合罪犯如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后,监狱和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分别由对应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和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检察院则对整个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发现不当会提出书面意见,有关机关需重新核查并反馈结果。监外执行的管辖规定严谨且明确,旨在保障司法的公正与严谨。如果大家对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解答和建议。
1.监外执行由多机关分工负责,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和看守所分别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和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检察院负责法律监督。这样的分工确保了监外执行的规范和公正。
2.为保障监外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法院应严格依据法律和罪犯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避免随意性。监狱和公安机关在审批时要认真审核书面意见,确保符合条件。检察院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各机关之间应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监外执行工作。
法律分析:
(1)监外执行的管辖主体多元,不同阶段有不同负责机关。交付执行前,交付执行的法院依据罪犯情况,如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等,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
(2)交付执行后,若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提出则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检察院负责对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若发现执行不当,会在规定时间内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书面意见,相关机关需重新核查并反馈结果。
提醒:
监外执行有严格程序和条件,相关人员要确保按规定流程申请和审批。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更精准法律分析。
专业解答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责范畴,其负责侦办的具体案件类型共有14类。它们分别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以及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同时,对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这12种违法行为也在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进行调查处理。
专业解答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犯罪地点、结果地和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按法律规定立案侦查。诈骗犯罪的结果地指嫌疑人获得财产的地方,无论诈骗行为、结果或嫌疑人居住地,只要属地管理在这些地区,公安都可立案侦查。若诈骗行为跨地,侵犯多地权益,侦办机关可能归属犯罪活动或结果地管辖。
专业解答涵盖14项罪行,包括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法搜索、刑囚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滥用公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擅改民事或行政裁决、判决裁定失职、滥用判决裁定权、失职致在押人员脱逃、为囚犯谋取不正当减刑等。检察院应调查直接干预案件,原则上由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管辖应与审理范围匹配,需与法院商议。类案指定管辖时,需与公安预先沟通。
专业解答检察院对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规定,涉及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成员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且数额较大,通常指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当犯罪嫌疑人侵占金额达到此标准,检察机关可能依法立案侦查。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什么刑事申诉,怎么规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律师解析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解析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解析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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