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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力偿还债款时,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未实际履行,债权人可选择主张履行原债权债务关系或抵债协议;若债务人交付财物,以物抵债完成,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以物抵债虽有法律支持,但存在一定风险。以物抵债时需关注财物所有权归属及价值,若涉及第三人权益,可能影响其效力。
3.建议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详细以物抵债协议,明确财物信息、交付时间等内容。同时,进行充分调查,确保财物无权利瑕疵。在涉及第三人权益时,需取得相关方同意或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后续纠纷。
2025-10-17 05:3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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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以物抵债是常见的债务处理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
(2)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未实际履行的,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主张履行原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主张履行抵债协议。
(3)当债务人把财物交付给债权人,以物抵债完成,原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
(4)以物抵债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点,要明确财物的所有权归属和价值,若涉及第三人权益,可能会对以物抵债的效力产生影响。
提醒:以物抵债时务必确认财物所有权及价值,涉及第三人权益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7 05:1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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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时,要确保双方是真实意愿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物及债务情况。
(二)若以物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债权人要及时根据自身利益选择主张履行原债权债务关系或抵债协议。
(三)在以物抵债过程中,仔细核实财物所有权归属和价值,了解是否涉及第三人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025-10-17 04:0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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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力偿债时可物抵债。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不违法违规,协议就有效。
2.达成协议却未履行,债权人可选择要求履行原债务或抵债协议。债务人交付财物,以物抵债完成,原债务消灭。
3.以物抵债要关注财物所有权和价值,若涉及第三人权益,可能影响效力。
2025-10-17 03:53: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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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力偿还债款可通过以物抵债解决,协议达成且符合条件即有效,履行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不同,同时要注意财物相关问题。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若达成协议后未实际履行,债权人能选择主张履行原债权债务关系或抵债协议;当债务人把财物交付给债权人,以物抵债完成,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在以物抵债过程中,要留意财物的所有权归属和价值,若涉及第三人权益,可能会对以物抵债的效力产生影响。如果在以物抵债方面遇到复杂问题或不确定自身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7 03:23: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