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由于未达到刑事拘留所需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标准,所以不予刑事拘留。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意味着司法机关按规定不再进行刑事追诉,自然不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后再对其拘留追诉与特赦的意义相悖,因此不予拘留。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就不会进入刑事程序,也就不会刑事拘留。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刑事责任承担主体消失,无法再进行刑事拘留。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不予刑事拘留。
提醒: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对是否属于法定不予刑事拘留情形的判断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以下是对上述法定不予刑事拘留情形的总结与补充:
(一)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因其未达到犯罪程度,不符合刑事拘留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条件,不应拘留。遇到这类情况,应仔细审查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判断是否属于此类情形。
(二)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司法机关不应再进行刑事追诉,自然也不应刑事拘留。需准确计算追诉时效,依据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已过时效。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后不能再对其进行拘留追诉。要确认是否有特赦令相关文件。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进行刑事拘留。需关注当事人是否告诉及有无撤回情况。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由于刑事责任承担主体消失,不予刑事拘留。要确认死亡事实。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相应法律规定处理,不予刑事拘留。需熟悉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情节特别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不符合刑事拘留需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条件,不予拘留。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不再进行刑事追诉,不会刑事拘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后不再拘留追诉。
4.依照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告诉或撤回告诉的,遵循“不告不理”,不拘留。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刑事责任承担主体消失,不予拘留。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相应法律不予刑事拘留。
结论:存在六种法定不予刑事拘留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未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不予刑事拘留的相关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不符合刑事拘留需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条件;犯罪过了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不再追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特赦后自然不应再拘留追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没告诉或撤回告诉就不予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刑事责任承担主体缺失;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对应法律执行。若遇到涉及刑事拘留是否合法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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