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重要权利,其行使需满足多方面条件。主体上,只有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有资格行使。债务履行上,需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债权人债权未获清偿。保证方式必须是一般保证,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处理。诉讼或仲裁前置方面,在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行使该权利。不过,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时,保证人会丧失该权利。
2.对于债权人,要准确判断保证方式,在满足条件时积极通过诉讼或仲裁等途径主张债权。对于保证人,应明确自身保证方式,合理行使先诉抗辩权,同时关注法定丧失情形。
法律分析:
(1)主体要素上,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特有的权利。只有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才具备行使该权利的主体资格。
(2)债务履行要素要求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得到清偿,这是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结果条件。
(3)保证方式必须是一般保证。若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按一般保证处理,此时保证人也可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4)诉讼或仲裁前置要素强调,在债权人未对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行使该权利。不过,当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时,保证人将丧失该权利。
提醒:一般保证人需准确判断自身是否符合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法定丧失情形下不可滥用该权利。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精准分析。
(一)确认主体资格:判断自己是否为一般保证人,需查看保证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若明确约定,才具备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主体条件。
(二)关注债务履行情况:当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清偿时,可考虑行使该权利。
(三)明确保证方式:若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可行使权利;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处理。
(四)考虑诉讼或仲裁前置情况:在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正常行使权利,但要注意法定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将丧失该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1.主体条件:只有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保证合同里明确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可以用这权利。
2.债务情况:主债务到期了,债权人的债权还没得到偿还,才能涉及此权利。
3.保证类型:保证方式得是一般保证。没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按一般保证算。
4.诉讼要求:债权人没起诉或仲裁主合同纠纷,也没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且无法偿债时,一般保证人能行使。但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等法定情况,保证人就没这权利了。
结论:
一般保证人在满足主体为一般保证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债权未获清偿、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债权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等条件时可行使先诉抗辩权,在法定情形下会丧失该权利。
法律解析:
先诉抗辩权是赋予一般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从主体看,只有在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能行使。债务履行上,需主债务到期且债权人债权未实现。保证方式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处理,这为保证人权利行使提供了一定依据。诉讼或仲裁前置是关键,债权人未走完相应流程,一般保证人就能行使权利。不过,当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况,保证人就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若在保证相关事务中遇到复杂问题,或对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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