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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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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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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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有申请精神病鉴定的权利,确保其知晓合法权益。
(二)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保证鉴定过程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三)做好鉴定期间的记录工作,清晰记录鉴定的开始与结束时间,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涉及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时,该鉴定时间不纳入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的羁押期限,以此保障鉴定质量和犯罪嫌疑人权益。
1.精神病鉴定时间不算在羁押期限内。根据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在刑事诉讼里,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都不包含鉴定所需时间。
3.由于精神病鉴定专业复杂,需专业人员用专业技术完成,难在常规办案期限内做完。不计入羁押期限能保证鉴定准确科学,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结论: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羁押期限。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里,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这是由于精神病鉴定是专业且复杂的过程,需要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术来完成,很难在常规的办案期限内完成。不计入羁押期限,既可以保证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避免因追求办案时效而影响鉴定质量,又能确保犯罪嫌疑人在鉴定期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当侵害。这意味着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阶段,精神病鉴定所需时间不会算在羁押期限内。如果遇到涉及精神病鉴定及羁押期限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羁押期限合理且必要。在刑事诉讼里,这一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精神病鉴定专业性强、过程复杂,需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完成,很难在常规办案期限内完成。若将其计入羁押期限,会导致为追求办案时效而影响鉴定质量,难以保证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同时,不计入羁押期限能确保犯罪嫌疑人在鉴定期间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当侵害。
为更好落实此规定,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司法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律,及时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避免拖延。二是鉴定机构要提升工作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鉴定进度。三是加强对整个鉴定过程的监督,防止出现违规操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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