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行使方式可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双方约定探视时不允许对方接走,此约定有效需遵守。没约定时,直接抚养方可先协商限制接走孩子,协商不成可起诉确定探视方式。
法院判决会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综合考量孩子年龄、意愿、双方居住环境等因素。若接走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像对方有虐待孩子等行为,直接抚养方可请求法院中止对方探视权。
1.双方应积极就探视权行使方式达成协议,明确是否允许接走孩子,保障约定的可操作性。
2.直接抚养方在遇到问题时,先尝试与对方友好协商,协商无果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法院在判决时要全面审查相关因素,确保判决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法律分析:
(1)探视权的行使方式首先可由双方自行协议,若达成双方约定探视时不允许对方接走的协议,此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需遵守。
(2)若未进行相关约定,直接抚养方有权利与对方协商限制接走孩子。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途径来确定探视方式。
(3)法院在判决探视方式时,会以保护子女利益为出发点,全面考量孩子年龄、意愿以及双方居住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4)若接走探视对子女身心健康存在不利影响,例如对方有虐待孩子等行为,直接抚养方能够请求法院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提醒:
在处理探视权问题时,双方应优先友好协商,保障孩子权益。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双方可自行协议探视权行使方式,若约定探视时不允许对方接走,此约定有效,需按约定执行。
(二)若未约定能否接走孩子,直接抚养方可先与对方协商限制接走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确定探视方式。
(三)当接走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像对方存在虐待孩子等行为时,直接抚养方可请求法院中止对方探视权。法院判决会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综合考量孩子年龄、意愿、双方居住环境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探视权行使方式可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若约定探视时不允许接走,该约定有效需遵守。
2.未约定时,直接抚养方可以先协商限制对方接走孩子,协商不成可起诉确定探视方式。
3.法院判决会从孩子利益出发,综合多方面因素。若接走探视有害孩子身心健康,直接抚养方可请求中止对方探视权。
结论:
探视权行使方式可协议,有约定应遵守;未约定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判决会保护子女利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可中止探视权。
法律解析: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可以由双方进行协议,若双方约定探视时不允许对方接走孩子,此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需遵守。要是没有相关约定,直接抚养方可以和对方协商限制接走孩子,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确定探视方式。法院在判决时会把保护子女利益放在首位,综合考量孩子年龄、意愿、双方居住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如果接走探视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像对方存在虐待孩子等行为,直接抚养方能够请求法院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如果大家在探视权方面遇到问题,不知如何处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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