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儿对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权益与户口和土地性质相关。女儿户口未迁出本村且符合条件,可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并基于“地随房走”使用宅基地;户口迁出,通常不能继承宅基地,但能继承房屋,房屋存续期间可使用宅基地。
2.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和草地,部分成员死亡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整户消亡发包方收回。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女儿是承包户成员可继续承包,非承包户成员一般不能继承承包经营权,林地除外。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女儿,及时办理相关继承手续确保权益。
2.涉及承包地权益问题,与发包方及时沟通,了解政策并按规定处理。
3.遇到复杂法律问题,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指导。
法律分析:
(1)宅基地方面,女儿户口未迁出本村且满足宅基地申请条件时,可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并依据“地随房走”原则使用宅基地。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所以有此权益。
(2)若女儿户口已迁出,虽不能继承宅基地,但可继承房屋,在房屋存在期间能使用宅基地。这是由于房屋的私有属性,不过宅基地权益受户口限制。
(3)承包地方面,以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和草地,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土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整户消亡,发包方收回土地。这是为保障集体土地合理利用。
(4)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若女儿是承包户成员可继续承包,非成员一般不能继承承包经营权,但林地除外。这是考虑到林地的特殊性和投入回报周期长。
提醒:处理宅基地和承包地继承问题时,需明确自身户口情况和土地性质。不同情况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宅基地,女儿户口未迁出本村且符合申请条件,应及时办理房屋继承相关手续,以依法继承房屋并基于“地随房走”使用宅基地;若户口已迁出,虽不能继承宅基地,但可继承房屋,要注意维护房屋状况,以在房屋存续期间继续使用宅基地。
(二)对于承包地,若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和草地,家庭部分成员死亡,其他家庭成员应继续履行承包经营义务;若整户消亡,发包方会按规定收回土地。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女儿若为承包户成员,可继续承包;若不是,除林地外一般不能继承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为承包地的承包和继承等情况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准则。
1.宅基地继承:女儿户口未迁出本村且符合申请条件,可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并因“地随房走”使用宅基地;若户口已迁出,不能继承宅基地,但可继承房屋,在房屋存在时使用宅基地。
2.承包地继承:以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部分成员死亡,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整户消亡,发包方收回土地。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女儿是承包户成员可继续承包,非成员一般不能,但林地除外。
结论:
女儿户口未迁出本村且符合条件,可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并基于“地随房走”使用宅基地;户口迁出通常不能继承宅基地但可继承房屋并在房屋存续期使用。承包地方面,家庭部分成员死亡,耕地和草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整户消亡发包方收回;林地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女儿是承包户成员可继续承包,非成员一般不能继承承包权(林地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遵循“地随房走”原则,女儿未迁出本村且满足条件,继承房屋后自然能使用宅基地。而户口迁出后,因不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身份,无法继承宅基地,但房屋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可被继承,使用宅基地的权限也仅限于房屋存在期间。对于承包地,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其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部分成员死亡不影响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整户消亡则发包方收回。林地具有特殊性,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女儿是否能继续承包,取决于其是否为承包户成员。若在相关权益上存在疑问或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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