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需分情况判断。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享有该权利,即当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就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而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通常难以直接享有,因其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且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
为保障自身权益,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应及时收集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证据,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尝试与发包人协商,争取达成补充协议以明确权利义务;若无法协商,可考虑通过法律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请求法院对自身权益进行合理判定。
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2)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主张优先受偿权。当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且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此时实际施工人可对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3)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通常难以直接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因在于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并且其与发包人往往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提醒:
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情况复杂,不同情形对应不同法律认定,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要积极收集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对账单等,以此为依据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实际施工人要及时行使权利,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优先受偿权主张,避免因逾期导致权利丧失。
(三)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若想争取优先受偿权,可尝试与发包人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以确立权利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实际施工人满足条件可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按规定,和发包人签合同的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2.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若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主张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3.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一般难直接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其合同无效且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
结论:
实际施工人中,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时,可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而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通常难以直接享有该权利。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对于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在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且发包人存在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情况时,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其优先受偿权。然而,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由于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并且与发包人一般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通常不能直接享有优先受偿权。若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关于优先受偿权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专业解答实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及的范畴包括了承包商在执行承建工程中所产生的真实费用,此项权益的适用对象覆盖了所有可能进行折现或者进行拍卖的各类建设项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权利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并且承包商只能针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以及发包人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项来行使优先受偿权。
专业解答在建筑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常因非法挂靠、违法分包或转包而拥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发包人未按时支付,承包人可催告并在逾期后请求折价或向法院申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合格,承包人仍可请求按原合同支付价款。
专业解答依照法规,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得工程款优先权,但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或总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若发包方未支付款项,承包方可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结清。如发包方未支付,承包方可申请法院拍卖项目,并优先收回拍卖款。
专业解答依照法规,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得工程款优先权,但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或总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若发包方未支付款项,承包方可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结清。如发包方未支付,承包方可申请法院拍卖项目,并优先收回拍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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