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N+1”赔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方式。“N”基于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1”是代通知金。
(2)当出现特定情形且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N+1”赔偿。比如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以及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变更不成。
提醒:
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要留意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提前书面通知,注意留存相关工作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可先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要求其支付“N+1”赔偿。
(二)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工资数额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情况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解除通知等。
(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介入调查处理。
(四)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N+1”赔偿指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作经济补偿,另加一个月工资作代通知金。
2.若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出现以下情形需支付“N+1”赔偿: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安排工作;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大变,协商变更合同不成。
结论:
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N+1”赔偿,包括按工作年限支付的经济补偿和一个月代通知金。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又或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未达成协议,此时用人单位若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就要支付“N+1”赔偿。“N”是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是代通知金。这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劳动者突然失去工作而陷入困境。如果遇到类似劳动纠纷,不确定自身权益或不知如何维权,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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