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实缴股东逃债举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方要证明股东滥用权利逃债且损害自身利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债权人主张财产混同、股东逃债时,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担责。若债权人初步证明股东可能逃债,法院会要求股东进一步举证说明。
2.解决措施和建议:债权人应积极收集股东逃债相关证据,如财务记录、交易凭证等,增强自身主张的可信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规范财务管理,保留好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资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合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债权人初步证明情况,准确要求股东进一步举证。
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实缴股东逃债的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方要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该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2)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特殊规则,若债权人主张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逃债,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债权人能初步证明股东可能逃债,法院会要求股东进一步举证说明自己没有逃债。
提醒:债权人遇到实缴股东逃债情况,要积极收集证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做好财产独立的证明工作,若有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一般情形下,债权人若主张实缴股东逃债,要自行收集证据证明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以及此行为严重损害自身利益。
(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逃债时,无需自行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
(三)当债权人能拿出初步证据证明股东可能逃债,等待法院要求股东进一步举证并合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通常,实缴股东逃债的举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方要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债,且该行为损害自身利益。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里,若债权人主张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逃债,举证责任倒置,股东需证明财产独立,否则担责。
3.债权人若能初步证明股东可能逃债,法院会要求股东进一步举证说明自己没逃债。
结论:
一般情况下实缴股东逃债举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要证明股东滥用权利逃债且损害自身利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逃债时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初步证明股东可能逃债,法院会要求股东进一步举证。
法律解析:
在法律规定里,一般情形下,当债权人认为实缴股东逃债,就得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以及此行为对自身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但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个特殊场景中,若债权人主张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从而逃债,举证责任就到了股东这边,股东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不然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是债权人能拿出一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可能逃债,法院会要求股东进一步举证说明自己没有逃债。如果在实际中遇到类似实缴股东逃债的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