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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应归谁所有

朱* 上海-浦东新区 物业纠纷咨询 2025.10.15 03:01:12 416人阅读

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应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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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地面车位归属的确需分情况判断。若开发商在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车位,销售时未将建设成本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处置。
2.若地面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依据法律,这类车位归业主共有。业主可共同决定车位使用方式,收取停车费进行管理,扣除合理成本后的费用归业主。
3.若小区规划建设时未明确车位归属,且开发商无法证明其对车位享有所有权,通常认定为业主共有。

建议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明确车位成本分摊情况,避免后续纠纷。业主可成立业主委员会,更好地管理共有车位,保障自身权益。

2025-10-15 10: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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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由开发商在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且销售时未将建设成本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中的地面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出售、附赠或出租。这是基于开发商对车位的建设投入及成本未转嫁的情况。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共同决定车位使用方式,收取的停车费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这保障了业主对公共资源的权益。
(3)小区规划建设时未明确车位归属,且开发商无法证明其对车位享有所有权的,一般认定为业主共有,遵循了谁能证明谁拥有的原则。

提醒:
业主需留意小区车位归属情况,若对车位产权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5 09:4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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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确认小区地面车位归属,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提供车位建设成本是否分摊到房屋售价中的相关证据,若未分摊,车位可能归开发商。
(二)业主可查看小区规划图,确定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若是则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当小区规划未明确车位归属,且开发商无法证明所有权时,业主可依据此情况主张车位归业主共有。
(四)对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等形式共同决定车位使用方式,如收取停车费并合理管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25-10-15 07:4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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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地面车位由开发商规划建设,且销售时未将建设成本分摊到房价,车位归开发商,开发商能出售、附赠或出租。
2.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场地,车位属业主共有。业主共同决定使用方式,停车费扣除成本后归业主。
3.若小区规划未明确归属,开发商又无法证明所有权,车位通常认定为业主共有。

2025-10-15 05:4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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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小区地面车位归属分三种情况,规划建设且成本未分摊给业主的归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的以及规划未明确且开发商无法证明所有权的归业主共有。
法律解析:
小区地面车位归属判定有明确规则。若车位是开发商在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销售时成本未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依据相关规定,其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出售、附赠或出租。而当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根据法律规定,这类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同决定使用方式,停车费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若小区规划未明确车位归属,且开发商不能证明其所有权,通常也认定为业主共有。如果对小区地面车位归属及使用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10-15 03:46:03 回复

对于小区地面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基本上分三种情况: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符合近代的“观念上间隔的”要求,具有构造上的性。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邻部分的门户出入,有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与其它车位不存在共享设备,能够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性。构造上和使用上的性就具备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固定界限、可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规定,也就符合了《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物权概念,就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所以,对这类车位应该按照基本单元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3、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之所以用“类似”二字,是因为我国自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该办法废止后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都只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无明确规定各类不动产的附属物的权属登记。但是,此类情况往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规划设计中以特定使用范围所确定。如别墅区院落里的车位、底层楼盘的附属花园内的车位、复式建筑通连的地下车位、和连带房屋的车位等。而且这种车位开发建设单位在建房前或在中对购房人以及利害关系业主给予了说明或明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二)项规定的“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且此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转让。

一、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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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专业解答小区地面停车位一般都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部门来说只有管理权,但如果物业公司想要收取相关的费用,那么就需要获得全部业主的同意,而且这笔收益都会归全体业主所有,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2024.08.04 43276阅读
  • 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专业解答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

    2024.09.06 109323阅读
  • 一般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专业解答小区地面的停车位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因为地面停车位是业主共同公摊费用的,所以并不能说谁对于地面停车位有单独的所有权。《民法典物权编(施行)》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的复合性产权。

    2024.08.09 3403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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