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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向证据不能立案的情形

熊* 上海-徐汇区 证据调查咨询 2025.10.15 02:23:07 422人阅读

哪些单向证据不能立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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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因其真实性难以确认,在司法实践中,若仅以此作为单向证据,法院出于对证据可靠性的考量,通常会不予立案。
(2)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书面证言缺乏证人当庭的陈述和质证,证明力有限,若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一般不符合立案要求。
(3)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单向证言,由于可能存在偏向性,证明力较弱,若无其他证据补充,法院在立案时会持谨慎态度。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剪辑过的录音录像、来源不明的电子文档,单独作为证据时,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存疑,法院可能不以此立案。

提醒:提供证据时应尽量提供原件、原物,证人能出庭作证最好,避免使用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及有疑点的视听电子证据,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5 06:3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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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尽量寻找原件、原物或其他能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如相关鉴定报告等。
(二)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可尝试收集其他能与书面证言相印证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等。
(三)对于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单向证言,需补充其他证据增强证明力,如调取监控、收集交易记录等。
(四)对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要对其来源和完整性进行证明,比如提供拍摄设备的原始记录、存储介质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2025-10-15 05:2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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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印件或复制品作为单向证据,因难以确定真实性,法院可能不立案。

2.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仅靠书面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通常不符合立案要求。

3.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单向证言,证明力弱,若无其他证据补充,立案较难。

4.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剪辑过的音视频、来源不明的文档,单独作证据时,法院可能不立案。

2025-10-15 04:5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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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单向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单向证据,通常不能立案。
法律解析:立案需要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难以确认其真实性,所以法院可能不予立案;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缺乏当庭质证,证明力不足,不符合立案要求;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单向证言,证明力较弱,若无其他证据补充,立案会有困难;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剪辑过的录音录像、来源不明的电子文档,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存疑,单独作为证据时法院可能不以此立案。如果遇到证据方面的难题,不确定自己手中的证据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5 04:4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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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向证据因缺乏其他证据佐证,证明力有限,存在多种常见不能立案情形。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真实性难以确认,法院通常不予立案;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仅靠书面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立案要求;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单向证言,证明力弱,若无其他证据补充,立案困难;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剪辑过的录音录像、来源不明的电子文档,单独作为证据时法院可能不立案。

为避免因单向证据问题导致无法立案,建议尽量收集与单向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增强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严格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025-10-15 04:15:3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电子证据以公证书或鉴定书的形式(含刻录光盘)向提交。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电子证据在当庭的展示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设备条件的不同,同一种证据的展示方法也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对于出示证据的基本要求是相同的。2、在展示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原数据展示原则。原则上要求展示采集固定后电子证据原件的内容,在展示不可识别或难以识别的数据信息时,应当配以可识别的衍生证据或其他证据进行辅助证实。第二,必要性许可原则。对于特殊举证方式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辅助庭审应当作必要性许可第三,充分质证原则。一方面,如遇辩护方对控方展示的电子证据有疑问时,应当充分听取辩护方关于对该电子证据的质疑,并有针对性的向法庭进行说明;另一方面,对辩护律师出示的,经相关机关许可,由其采集和固定电子证据,应当对采集和固定的方法、经过,以及是否经过鉴定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质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电子证据以公证书或鉴定书的形式(含刻录光盘)向提交。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电子证据在当庭的展示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设备条件的不同,同一种证据的展示方法也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对于出示证据的基本要求是相同的。2、在展示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原数据展示原则。原则上要求展示采集固定后电子证据原件的内容,在展示不可识别或难以识别的数据信息时,应当配以可识别的衍生证据或其他证据进行辅助证实。第二,必要性许可原则。对于特殊举证方式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辅助庭审应当作必要性许可第三,充分质证原则。一方面,如遇辩护方对控方展示的电子证据有疑问时,应当充分听取辩护方关于对该电子证据的质疑,并有针对性的向法庭进行说明;另一方面,对辩护律师出示的,经相关机关许可,由其采集和固定电子证据,应当对采集和固定的方法、经过,以及是否经过鉴定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质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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