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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以什么形式向法庭提交出示

仰** 云南-普洱 其他咨询 2020.09.20 09:27:47 463人阅读

电子证据以什么形式向法庭提交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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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电子证据以公证书或鉴定书的形式(含刻录光盘)向提交。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电子证据在当庭的展示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设备条件的不同,同一种证据的展示方法也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对于出示证据的基本要求是相同的。
2、在展示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数据展示原则。原则上要求展示采集固定后电子证据原件的内容,在展示不可识别或难以识别的数据信息时,应当配以可识别的衍生证据或其他证据进行辅助证实。

二,必要性许可原则。对于特殊举证方式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辅助庭审应当作必要性许可

三,充分质证原则。一方面,如遇辩护方对控方展示的电子证据有疑问时,应当充分听取辩护方关于对该电子证据的质疑,并有针对性的向法庭进行说明;另一方面,对辩护律师出示的,经相关机关许可,由其采集和固定电子证据,应当对采集和固定的方法、经过,以及是否经过鉴定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质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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