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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可以执行债务人父母财产

孙** 辽宁-鞍山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0.13 16:52:19 398人阅读

债权人是否可以执行债务人父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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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债权人不能执行债务人父母财产,债权债务关系有相对性,仅约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用自己财产偿债。
2.但有特殊情况。一是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到父母名下躲债,债权人可通过法律行使撤销权,撤销转移后执行该财产。二是债务人父母为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按担保合同要求其父母担责并执行财产。

建议:债权人遇到债务问题,先确定是否属正常债权债务关系。若怀疑财产转移,收集证据走法律程序行使撤销权。涉及担保情况,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债务人应合法偿债,避免恶意转移财产。

2025-10-13 20:5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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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而言,因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性,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执行债务人父母的财产,债务人要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2)特殊情形下,若债务人恶意将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转移行为后执行相关财产。
(3)当债务人父母为债务提供担保,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按担保合同要求其父母承担担保责任并执行其财产。

提醒:
债权人遇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先明确是否存在特殊情形可执行债务人父母财产。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3 19:2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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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怀疑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至其父母名下,债权人应收集相关证据,如财产转移的时间、金额、转账记录、交易合同等,然后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转移行为。
(二)当债务人父母为债务提供担保时,债权人要仔细查看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及时依据合同要求债务人父母承担担保责任。若债务人父母拒绝,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25-10-13 19:0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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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债权人不能执行债务人父母的财产。债权债务只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效,债务人要用自己的财产还债。

2.特殊情况一:若债务人把财产恶意转到父母名下躲债,债权人能通过法律撤销转移行为,然后执行该财产。

3.特殊情况二:要是债务人父母为债务做了担保,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可按担保合同让其父母担责,执行他们的财产。

2025-10-13 18:4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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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债权人不能执行债务人父母财产,但在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至父母名下或父母为债务提供担保的特殊情形下可以执行。
法律解析:
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通常只约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要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债务。然而,若债务人把财产恶意转到父母名下躲债,债权人能通过法律撤销这一转移行为,之后执行该财产。要是债务人父母为债务做了担保,当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可按担保合同要求父母担责并执行其财产。如果遇到债权债务执行方面的复杂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13 18:45:4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强制措施时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执行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3)、家庭共有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强制执行范围:(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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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5 168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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