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不符合监视居住法定条件的情况,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逮捕或取保候审条件,若都不符合则不能采取监视居住,应依法依规进行其他处理。
(二)针对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涉嫌特定犯罪且经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外,不能进行监视居住,可考虑其他合适的措施。
(三)当被监视居住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时,司法机关应评估其社会危险性,若存在可能实施新犯罪、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况,不应采取监视居住,可采取逮捕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适用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有几种情况不适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逮捕和取保候审条件,不满足监视居住法定条件,不能监视居住。
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无法监视居住,但涉嫌国安、恐怖犯罪,经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外。
被监视居住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且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像可能实施新犯罪等,不应采取该措施。
结论:不符合监视居住法定条件、没有固定住处(特定犯罪除外)、被监视居住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不适用监视居住。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视居住作为刑事强制措施有其适用条件。不符合逮捕和取保候审条件就无法适用监视居住,因为监视居住是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限制措施。没有固定住处难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监视,不过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且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外。若被监视居住可能出现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社会危险性,且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无法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以不应采取。如果遇到关于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监视居住作为刑事强制措施,有其适用限制。不符合监视居住法定条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特殊犯罪情形除外)、被监视居住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都不适用监视居住。
针对这些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审查适用条件,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采用监视居住时,应仔细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的坚决不采用。
2.对于无固定住处的情况,若不属于特殊犯罪类型,可考虑其他合适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
3.评估社会危险性,对于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应选择更能保障社会安全的强制措施,如逮捕。
法律分析:
(1)不符合监视居住法定条件的情况,监视居住有明确的适用前提,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不满足逮捕条件,也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不能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这是法律对适用范围的严格界定。
(2)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无法进行监视居住。不过,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外,这体现了对特殊犯罪类型的特殊处理。
(3)被监视居住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像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情形,出于保障社会安全和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考虑,不应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提醒:对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有严格法律规定,不同案情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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