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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全规定的程序是什么

张* 陕西-铜川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0.13 11:19:35 394人阅读

民事诉讼保全规定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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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二者程序有别。诉前保全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合法权益受难以弥补损害时,可向特定法院申请。
(2)诉前保全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则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需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应立即执行。若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诉讼或仲裁,法院解除保全。
(3)诉讼中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申请保全证据。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则驳回申请。对情况紧急的,法院同样需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提醒:
申请保全时要注意区分诉前和诉讼中保全的不同条件和程序要求,尤其是担保和时间限制方面,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3 14: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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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利害关系人进行诉前保全
要确认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合法权益会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同时要提供担保。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需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二)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中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若法院责令提供担保,要及时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025-10-13 13: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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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保全分诉前和诉讼中两种,程序有别。
2.诉前保全:情况紧急时,利害关系人在诉讼或仲裁前,可向相关法院申请。需提供担保,否则驳回。法院48小时内裁定,采取措施则立即执行。若30日内不诉讼或仲裁,法院解除保全。
3.诉讼中保全:当事人可在诉讼中申请保全证据。法院可责令提供担保,不提供则驳回。紧急情况48小时内裁定,采取措施立即执行。

2025-10-13 13:2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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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二者程序不同。
法律解析:
诉前保全需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诉讼或仲裁前向特定法院申请,且要提供担保,法院48小时内裁定,采取措施后申请人30日内不诉讼或仲裁的,法院解除保全。诉讼中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可责令提供担保,情况紧急时48小时内裁定并执行。了解这些不同程序,能让当事人在合适的时间选择正确的保全方式维护权益。若在实际操作中对民事诉讼保全程序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2025-10-13 11:4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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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保全分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二者程序差异明显。诉前保全适用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会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需在诉讼或仲裁前向特定法院申请,且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法院48小时内裁定,裁定后立即执行,若申请人30日内未依法诉讼或仲裁,法院解除保全。
2.诉讼中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则驳回申请,情况紧急时法院48小时内裁定并执行。
3.解决措施与建议:利害关系人面临紧急情况应及时申请诉前保全并准备好担保;诉讼中当事人有需要时积极申请保全,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025-10-13 11:27:36 回复

  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一个明显的区别是依据不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在生效判决尚未产生之前;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已经是在执行生效判决了。至于启动主体,原则上都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  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有很大区别的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依职权采取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在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1、对哪些财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的价额大致相等,保全的范围既可以小于请求的数额,但不得大于请求的数额。因为小于请求的数额就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全的保护,而大于请求的数额将有可能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保全的财物应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虽不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物,但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范围内采用保全措施,又避免造成被申请人不应有的损失。”  2、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2)扣押:(3)冻结:(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了补充规定,以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  3、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严格依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指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慎重行事,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全条件和保全范围。没有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的,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对于易损、易腐、鲜活物品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也可以交有关部门及时变卖,所得价款由人民继续保全。  对生产工具、经营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如车辆、船舶等)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可只扣押有关证照,允许当事人继续使用、营运,控制其收入;必须查封、扣押实物的,查封、扣押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处置。  因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依职权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酌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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