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重大误解情形下,撤销权行使时效为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这是考虑到重大误解往往是当事人对合同关键要素理解有误,给予九十日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
(2)受胁迫时,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因为胁迫行为会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胁迫结束后给予一年时间保障其维护自身权益。
(3)若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或明示、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5)显失公平和欺诈情形下,撤销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提醒:
撤销权行使有严格时效限制,一旦错过可能无法撤销合同。不同案情对应时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重大误解情况,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二)受胁迫情况,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显失公平和欺诈情形,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四)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或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五)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时效分以下情况:
-重大误解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行使。
-受胁迫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起一年内行使。
-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未行使,或明确表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显失公平和欺诈情形,撤销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
结论: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时效分多种情况,重大误解是九十日,受胁迫是一年,显失公平和欺诈是一年,且存在撤销权消灭情形。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不同情形下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时效不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显失公平和欺诈情形,撤销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若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或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另外,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消灭。了解这些时效规定很重要,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遇到可撤销合同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时效依不同情形而定。重大误解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受胁迫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显失公平和欺诈情形下,撤销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若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或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消灭。
为保障自身权益,当事人在知晓撤销事由后应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错过时效导致权利丧失。同时,在发现可能存在可撤销情形时,尽快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采取正确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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