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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邓** 甘肃-白银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0.13 08:22:34 405人阅读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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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觉得受诉法院没管辖权,向其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
2.按规定,当事人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异议,也就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天内。
3.若未在该期间提异议且应诉答辩,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4.逾期提异议,法院通常不审查,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025-10-13 13: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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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逾期提出法院一般不予审查,存在正当理由的除外;若未提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明确的时间要求,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也就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这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效率。若当事人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通常就认可了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过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当事人未提异议,若违反这两类管辖规定,受诉法院依然可能没有管辖权。而对于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进行审查,但如果有正当理由,比如不可抗力等导致未能及时提出,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如果您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管辖权相关的问题,不确定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3 12:1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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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管辖不服而提出的意见或主张。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若在此期间未提且应诉答辩,通常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提出,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不过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除外。
1.当事人要及时关注时间节点,在规定的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避免逾期导致法院不予审查。
2.若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提出,需及时收集并向法院提供能证明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争取法院审查。
3.了解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受诉法院违反此类规定,即使未在规定时间提异议,也可主张受诉法院无管辖权。

2025-10-13 11:5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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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管辖该案提出的不服意见。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若有管辖权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也就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内。
(2)若当事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还应诉答辩,通常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不过,若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则不适用此规则。
(3)对于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进行审查,但如果有正当理由,也可特殊处理。

提醒:
当事人应严格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避免逾期不被审查。遇到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3 10:5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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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向受诉法院提交书面的异议申请,清晰说明异议理由和依据。
(二)若超过十五日期限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存在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等导致未能及时提出,可在后续诉讼中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争取法院审查。
(三)若在规定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一般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如果受诉法院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仍可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025-10-13 10:06:52 回复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申请程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行政化模式强调在解决管辖权异议中的权威作用,带有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结果影响甚微。行政化处理模式根源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模式,强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了较大的职权;另一方面,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为尽快解决实体争议,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采取简化模式,不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化处理模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因此,这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模式应予以改进。参考国外经验,在当事人主义国家,如《联邦地区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3款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对所有当事人都应提供合理机会。”第4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这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模式,学者称之为附带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因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被视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由运用诉讼程序去审理。相较于我国的行政化模式,附带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双方当事人参与的场合下,对管辖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其次,对程序问题运用诉讼程序解决,使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当中。因此,建议我国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也采取附带诉讼模式,当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也要求简化和迅速,否则会影响本诉的审理。针对不同案件,设置灵活的审理模式,简单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对于复杂的、关系到实体问题定性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开庭审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于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因其属于程序问题,不同于其他上诉案件,对其裁定的延迟,会带来对整个案件审理延迟的后果,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由于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实践中引起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多的问题,即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争议观点:一是只能进行形式审理,二是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三是折衷观点,以形式审理为主,实体审理为辅。管辖是由案件的纠纷性质决定的,对其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异议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上,案件的性质总是与其内容相连的,单从表面审查,很难保证其准确性。但是,由于我国对异议审查的模式是行政化模式,在没有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缺少了当事人的参与,只能依据异议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和的相关材料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对实体进行审理,其合法性自然会遭到质疑。一旦对实体有所裁判,即会被认为未审先裁,违反了诉讼程序。对于简单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可以判断其纠纷性质的,但是对于复杂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不够的。比如在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合同名称与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不符的情况,法官在审查异议的过程当中,便面临两难的境地,若不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很难对合同进行准确定性,一旦依合同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性质,又被认为程序违法。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对于当事人签订的虽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的管辖权。依此,最高院的意见倾向于可以对实体进行审查。但是,理论上,由于管辖异议是程序问题,对实体问题的审理当然可以借以明确案件的管辖权,但却因此而“提前进入”了开庭审理阶段,违背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倘若我们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附带诉讼模式,这个矛盾就可顺利解决了。开庭审理管辖权异议问题,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一般程序进行调查辩论,对与管辖权相关的实体问题进行质证认定,以实体内容推定管辖,既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又可防止发生对同一问题前后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使诉讼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管辖权异议成立时的处理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若有管辖权的为两个或以上时,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这种做法,遭到理论界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原告选择管辖的权利,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肇始由原告发动的原理。对异议成立时的处理,也可纳入到附带诉讼模式中去,在询问当事人后再由作出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移送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依管辖由原告选择的原则处理,采纳原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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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专业解答《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2024.09.10 3864阅读
  • 反诉提出管辖异议的方式

    专业解答反诉和管辖权异议不可同时进行。被驳回的管辖异议可申诉一次,但若无新理由可能失败。反诉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同时采用,建议先向原审法院提交反诉,认可其管辖权,否则无法再提异议。如先提异议且成立,案件将移交他院重审,此时可提交反诉。正确顺序是先提异议再反诉。

    2024.07.29 1346阅读
  • 管辖异议提出最晚的时间是多久

    专业解答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需遵守答辩期限,一般为收到起诉状后第15日起。申请人须为本案当事人,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若异议符合条件且经法院审核认定,案件将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若异议不成立,法院将书面裁定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裁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上诉至上一级法院。待二审法院确定管辖权后,当事人需按法院要求参与后续诉讼。

    2024.07.21 1945阅读
  •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专业解答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具体来说,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在此期限内,如果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一并提交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了,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15天内,有权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若是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2024.02.23 3028阅读
  • 法院制定答辩期管辖权异议的可以提出来吗?

    专业解答法院制定答辩期管辖权异议的可以提出来的;只要确定存在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就可以与答辩状一并的提出来,从而无需单独提出异议的申请,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该主张,法院就需要依法的审查。

    2024.02.24 15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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