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财产继承权要满足特定条件并以法定形式表现。核心在于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形式上可书面或经法院笔录确认。
1.表现形式: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书面作出放弃表示,如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明确放弃特定或全部遗产继承权利;在诉讼中,也能口头向法院表示,经法院制作笔录并签名确认。
2.真实意愿:放弃必须是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的放弃行为可撤销。
3.不损他人利益:放弃不能损害他人利益,若为逃避法定义务而放弃会被认定无效。
建议继承人在放弃前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自身权益,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确保放弃行为合法有效。
法律分析:
(1)自愿放弃财产继承权有特定条件和表现形式。通常,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表示,像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明确放弃特定或全部遗产继承权利。
(2)在诉讼里,继承人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经法院制作笔录并由其签名确认,也视作自愿放弃。
(3)放弃继承权需是继承人真实意思,若受欺诈、胁迫,放弃行为可撤销。
(4)放弃不能损害他人利益,为逃避法定义务而放弃可能被认定无效。
提醒:
放弃财产继承权务必确保是真实意愿,避免因欺诈、胁迫等情形造成损失。若涉及逃避法定义务,放弃行为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一)作出时间: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放弃。
(二)表现形式:可通过书面形式,如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在诉讼中也能以口头方式向法院表示,由法院制作笔录并签名确认。
(三)真实意愿:放弃需是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的放弃行为可撤销。
(四)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能为逃避法定义务而放弃,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自愿放弃财产继承权,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达,像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明确放弃特定或全部遗产继承。
2.诉讼中,继承人向法院口头表示放弃,法院制作笔录且其签名确认,也视作自愿放弃。
3.放弃须为真实意愿,受欺诈、胁迫的放弃可撤销。
4.放弃不能损害他人利益,逃避法定义务的放弃可能无效。
结论:
自愿放弃财产继承权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诉讼中口头表示并经法院笔录签名确认也可;且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特定时间以特定形式进行。书面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是常见方式,能明确表达放弃的意愿和范围。在诉讼里,经法院笔录签名确认的口头放弃同样有效。不过,若放弃并非继承人真实想法,如受欺诈、胁迫,放弃行为可被撤销,以保障其真实意愿。同时,若放弃行为损害他人利益,像以此逃避法定义务,该放弃会被认定无效,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他人合法权益。若在放弃财产继承权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复杂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专业解答自愿放弃继承权协议无效的情形是放弃继承权的这种状况是受到了别人的胁迫,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不健全的自然人,放弃继承权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诸如此类的情形,所谓的对继承权的放弃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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