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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强行收购别人的的公司的吗

张* 安徽-亳州 兼并收购咨询 2025.10.11 11:32:23 378人阅读

能强行收购别人的的公司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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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合法收购公司,符合强制要约收购条件,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30%且继续收购时,依法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二)若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或其他主体可按法定程序参与公司资产处置,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三)没有合法依据和程序,不能强行收购他人公司,否则会侵犯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被侵权方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025-10-11 15: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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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不能强收他人公司,不过特定情形下可行。当收购人持股达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如30%),继续收购需依法向全体股东发要约。
2.司法程序中,若公司资不抵债破产,债权人等可按程序处置资产,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3.无合法依据和程序强收公司,会侵犯权益,被侵权方可依法维权,要求停侵、赔偿。

2025-10-11 15:0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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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一般不能强行收购别人的公司,符合法定强制要约收购条件或通过司法程序等特定情形除外,无合法依据强行收购构成侵权。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30%且继续收购时,需依法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是法定的强制要约收购情形。同时,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或其他主体能按法定程序处置公司资产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然而,若没有合法依据和程序就强行收购,这侵犯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被侵权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如果您在公司收购或遇到被强行收购等相关事务中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10-11 13:1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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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能强行收购他人公司,不过特定情形下可行。符合法定强制要约收购条件,当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一定比例(如30%)且继续收购时,应依法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司法程序中,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或其他主体可按法定程序处置公司资产,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若没有合法依据和程序强行收购,会侵犯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被侵权方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为避免此类侵权行为,收购方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收购。被收购方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察觉侵权行为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相关监管部门也需加强监管,确保收购行为合法合规。

2025-10-11 13:0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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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不能强行收购他人公司,不过存在特定情形可实现强制收购。当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如30%)并继续收购时,需依法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这是法定的强制要约收购。
(2)司法程序也能达到类似“收购”效果。比如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或其他主体可按法定程序参与公司资产处置,从而控制公司。
(3)缺乏合法依据和程序的强行收购,会侵犯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被侵权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

提醒:收购公司务必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被侵权方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1 12:05:59 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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