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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时间怎么确认

李** 吉林-长春 房屋租赁咨询 2025.10.11 01:37:19 457人阅读

租赁合同解除时间怎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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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解除时间根据解除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确认方式。协商一致解除时,以当事人达成解除合意的时间为准,一般以签订解除协议或有证据证明达成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来确定。
2.一方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权人通知对方后,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通知载明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未在该期限内履行,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3.当事人直接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解除方式和时间的相关条款,以减少纠纷。出现解除情形时,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对方或采取诉讼、仲裁措施,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2025-10-11 06: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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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解除时间以当事人达成解除合意时间为准,常见以签订解除协议或有证据证明达成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来确定。比如双方就解除租赁事宜面谈后签署解除协议,协议签署时间就是解除时间。
(2)一方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时,解除权人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通知中规定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未在该期限内履职,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3)当事人直接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后,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提醒:不同解除方式对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不同,处理租赁纠纷时需清晰判断解除方式并保留相关证据,案情复杂时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1 04:5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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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要及时签订解除协议来明确解除时间,若无法签订协议,要保留好能证明双方达成解除意思表示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二)一方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时,要以合适方式通知对方,通知要确保能有效到达对方,若通知载明履行期限,要关注对方是否在期限内履行债务。
(三)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要及时跟进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的送达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2025-10-11 03:4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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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一致解除:当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时,解除时间以达成解除合意的时间为准,一般看签订解除协议或有证据证明达成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

2.行使解除权解除:一方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时,通知对方后,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通知载明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合同自期限届满时解除。

3.诉讼或仲裁解除: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合同自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2025-10-11 03:3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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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租赁合同解除时间根据不同解除方式确认,协商一致解除以达成解除合意时间为准;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或通知载明期限届满时解除;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解除,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法律解析:
在租赁合同中,不同的解除方式对应着不同的解除时间。协商一致解除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达成解除合意意味着双方对合同的结束达成共识,所以以该时间作为解除时间。当一方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时,通知对方是必要程序,通知到达对方表明对方知晓解除事宜,合同自此解除;若通知设定了自动解除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则期限届满时合同解除。而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解除,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是正式启动解除程序的标志,此时合同解除。如果大家在租赁合同解除方面遇到问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自身权益,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1 02:49:2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考虑: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考虑: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考虑: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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