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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失踪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是啥

郑* 湖南-株洲 离婚咨询 2025.10.10 18:11:13 427人阅读

女方失踪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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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起诉环节,原告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能证明女方失踪事实的相关证据,这是启动法律程序的基础,确保法院能准确了解案件情况。
(2)法院受理后采用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这是为保障被告的知情权,尽管其失踪,仍需按照法定程序送达诉讼文书。
(3)公告期满女方未出现,法院会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体现了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案件的处理。
(4)费用上,离婚案件有基本收费标准,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有不同规定,不超20万不另行交纳,超20万部分按0.5%交纳。公告送达需缴纳公告费,聘请律师会产生代理费,这些费用因案件和地区不同而有差异。

提醒:起诉时要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失踪,费用会因案件情况不同而有变化,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0 22:4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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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阶段,原告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能证明女方失踪事实的起诉状与相关证据。
(二)受理后,法院会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给女方送诉讼文书,公告期通常六十日。
(三)公告期满女方未出现,法院会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费用方面: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50元至300元。
(二)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20万元不另交;超20万元部分按0.5%交纳。
(三)公告送达需缴纳公告费,各地金额不同。
(四)聘请律师会有律师代理费,依案件复杂程度和律师收费标准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025-10-10 21:3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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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流程: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明对方失踪的证据。法院受理后,通过公告送达文书,公告期60日。期满对方未出现,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

2.费用情况:离婚案每件交50-300元。财产分割不超20万不另收费,超20万部分按0.5%交。公告送达需缴公告费,各地金额不同。聘请律师会产生代理费,依案件复杂程度和收费标准而定。

2025-10-10 20:0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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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男方起诉失踪女方离婚,需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法院公告送达,女方未出现则缺席判决;费用包括50-3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分割超20万部分按0.5%交纳,还有公告费和可能的律师费。
法律解析:依据民事诉讼程序,男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要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诉状及女方失踪证据。法院受理后,因女方失踪采用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女方未出现就会缺席审理判决。费用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有基本受理费,涉及财产分割按上述标准执行,公告费依各地情况而定,律师费则因案件和律师而异。如果在离婚起诉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2025-10-10 19:0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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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方失踪的离婚诉讼中,原告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与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失踪。法院受理后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六十日,期满对方未出现则缺席审理并判决。

关于费用,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20万元不另行交纳,超20万元部分按0.5%交纳。若需公告送达,要缴纳公告费,金额因地区而异。聘请律师还会产生代理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律师收费标准而定。

建议如下:
1.准备证据时要确保能充分证明对方失踪的事实,提高诉讼成功率。
2.提前了解当地公告费金额,做好费用预算。
3.聘请律师时多对比不同律师的收费和专业能力,选择合适的律师。

2025-10-10 18:25:4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宣告失踪的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3)须由人民经过法定程序宣告。即住所地基层,公告期为3个月。人民立案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在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的人仍无下落,人民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即可作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有了确实音讯或者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人民应当判决驳回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对于申请宣告失踪特别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申请宣告失踪特别程序申请--受理、公告--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三节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位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后顺位申请人是不能申请的,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宣告失踪的,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但不能发生继承和财产所有权转移等法律后果。而宣告死亡则产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财产关系发生继承,而人身关系消失。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撤销后,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即继承人应当将所继承的财产返还,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而人身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恢复,夫妻关系则要取决于配偶是否再婚,如果配偶再婚了,无论再婚以后的配偶是否离婚或者再婚以后是否离婚,其婚姻关系均不能自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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