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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还款怎么处理

严* 上海-长宁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0.10 09:20:31 344人阅读

债务人不履行还款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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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商是解决债务纠纷的第一步,与债务人友好沟通,要求其制定还款计划,这种方式较为温和,若能达成一致,可高效解决问题。
(2)保留证据至关重要,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关系和借款事实的证据,是后续维权的关键。
(3)申请支付令是一种便捷的法律手段,法院会根据债权人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若债务人不异议也不履行,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4)直接起诉也是有效途径,经法院审理判决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财产等措施。

提醒:
在处理债务纠纷时,要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适用的解决方式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0 15:0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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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债务人友好协商,促使其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并如约还款。这能避免矛盾激化,和平解决问题。

(二)协商不成时,注意保留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与借款事实,为后续维权作准备。

(三)申请支付令,法院会依申请向债务人发出,若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书面异议又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四)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并进行信用惩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5-10-10 13:2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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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可先和债务人商量,让其制定还款计划按时还钱。

2.协商不成,要保存好借条、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借款的证据。

3.可以申请支付令,若债务人既不提异议也不还钱,债权人能申请强制执行。

4.也能直接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查询、冻结财产等措施。

2025-10-10 12:3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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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保留证据,申请支付令或直接起诉,判决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制定还款计划还款,这是解决纠纷较为平和的方式。若协商不成,保留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能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申请支付令是一种便捷的督促程序,若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和履行,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直接向法院起诉,经判决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财产以及信用惩戒等措施保障债权人权益。若您在债权债务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0 11:4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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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多途径维权。先协商,若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走法律程序。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先尝试与债务人友好协商,促使其制定合理还款计划并如约偿还。
-若协商失败,及时保留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关系和借款事实的证据。
-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若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书面异议且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后,若债务人仍不履行,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财产及信用惩戒等措施。

2025-10-10 10:19:54 回复

一、债务人迟延履行怎么办迟延履行是否导致合同的解除,应首先取决于迟延是否严重。如果时间因素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则违反了规定的交货期限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允许合同解除。如果时间因素对合同并不重要,迟延造成的后果也不严重,则在迟延以后,不能认为迟延造成合同目的落空而解除合同。当然,在确定迟延是否严重时,还应考虑到迟延的时间长短问题、因迟延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迟延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还应区别几种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了履行期限,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在此情况下,期限条款已成为了合同最重要的条款,因此,债务人一旦迟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如果履行期限构成了合同必要的因素,不按期履行,将会使合同目的落空,则迟延后应解除合同。例如,对于季节性很强的货物,如果迟延交货,将影响商业销售,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迟延履行以后,债权人能够证明继续履行无任何利益,也可以解除合同。如债权人证明,因为债务人迟延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使债权人蒙受重大损失,则应允许解除合同。当然,如果迟延时间很短,市场行情在履行期到来时已发生变化,买受人在按时得到货物的情况下也要遭受与迟延履行相同的后果,则不能认为迟延已造成不利益。第四,履行迟延以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以合理的宽限期,在合理的宽限期到来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则表明债务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二、债务人不适当履行怎么处理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不适当履行是否导致合同的解除,在各国立法中具有明确的限制。大陆法判例和学说大都认为必须在瑕疵是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根据我过的规定,在交付有瑕疵的情况下,首先应确定是否能采用修理、替换方式,如果能够修理、替换,则不仅能够实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使债权人获得他们需要的物品,而且也因为避免了合同的解除,从而有利于鼓励交易。

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怎么办按照传统代位权理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则可能因为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而使其权利得不到实现。能够行使,则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行使的能力。若因次债务人无法找到或由于其它客观情况致使债务人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则不构成怠于行使。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并非怠于行使而是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属于债的保全中撤销权制度的调整范围。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在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的合法债权。《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3)项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只有在债权到期时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如果没有到期,则谈不上怠于行使的问题,债权人自然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约定来确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以债务人第一次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时间视为债权到期日。但对于债务人已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而纯享权利的债权,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不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能否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譬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款,次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又不主张,使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我认为对于债务人纯享权利的未约定履行期的债权,应当视为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及其解释并没有把债务人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作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必要条件,而是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即可。这样有利于代位权的行使,因为对债权人来说很难知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情况,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有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关于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合同法》及其解释没有规定。我认为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应该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固有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才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2、债务人未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只要债务人没有通过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可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无论是否通过私人救济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采用此种方式的原因在于能够为认定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以免因债务人或次债务人随便提出一些抗辩理由,如债务人举出一个事例说明其曾经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次债务人编造各种情况说明债务人曾经向其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伪造曾经主张权利的证据,而使代位权落空。《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根据传统代位权理论,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应当依照若债务人怠于行使该权利,将使其应该增加的财产不能增加,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原则来确立。代位权的客体并非仅限于合同上的债权,还包括债务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诉权。只要这种权利能够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都应成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标的。《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最高院考虑到对非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行使代位权诉讼程序复杂,难于操作,《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消极行使对第三人的非金钱之债,不构成“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应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在诉讼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和次债务人均不能提出的诉讼请求,只能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异议,或其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述意见。债务人总是要么站在债权人的一方认可债权人对其享有债权,次债务人对其负有债务,要么站在次债务人的一方主张代位权不能成立,符合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点。代位权成立时虽然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实际上债务人已承担了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债务人身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一审的认定错误时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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