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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伪造假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多少

向** 河北-沧州 刑事赔偿咨询 2025.10.09 12:04:30 397人阅读

企业伪造假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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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伪造假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依不同情形而定,最终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结合实际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伪造假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受损时,虽无统一赔偿标准,但有不同赔偿方式。若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需按应得工资收入支付赔偿,还会加付一定比例赔偿费用,如工资收入损失加付25%。若存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情况,自用工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书面合同,企业要向劳动者每月付二倍工资,企业伪造合同规避责任,劳动者可主张权益。不过具体赔偿要结合实际损失、举证等因素,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定。如果您遇到企业伪造假劳动合同等类似问题,想了解自身权益和具体赔偿事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包括我咨询,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025-10-09 18:1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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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伪造假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需担责,但法律无统一赔偿标准。若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企业要按应得工资收入支付赔偿,并加付一定比例赔偿费用,如工资收入损失加付25%赔偿费用。若涉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情况,自用工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书面合同,企业应每月付二倍工资,伪造合同规避责任,劳动者可主张权益,具体赔偿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结合实际损失和举证判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劳动者要增强证据意识,及时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等关键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等。
2.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避免伪造合同带来法律风险。
3.劳动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管,加大对伪造合同行为的惩处力度。

2025-10-09 16:4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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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伪造假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需担责,但无统一赔偿标准。若造成工资损失,企业要按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赔偿,还会加付一定比例费用,如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方面,自用工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企业应支付双倍工资。若企业伪造合同规避该责任,劳动者可主张相应权益。
(3)具体赔偿数额需结合实际损失、举证情况,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定。

提醒:劳动者遇到企业伪造合同情况,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赔偿判定会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9 15:3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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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劳动者遇到企业伪造假劳动合同且造成工资损失时,可要求企业按应得工资收入支付赔偿,并加付25%的赔偿费用,应及时收集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工资收入的证据,向企业索赔。
(二)若处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情形,自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企业伪造合同规避责任,劳动者可收集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双倍工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5-10-09 14:39: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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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伪造假劳动合同致劳动者受损需担责,但无统一赔偿标准。

2.若造成工资损失,企业要按应得工资支付赔偿,还需加付一定比例费用,如工资损失加付25%。

3.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企业伪造合同规避,劳动者可主张权益。具体赔偿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结合实际损失和举证判定。

2025-10-09 13:29:2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民如看到其他人持有大量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假币,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除以上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分两种情况处理:若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它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报告公安机关查处;若数量较少,则由金融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还必须向假币持有人正式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持有人若对被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持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则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则予以没收。对于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的意义,并成为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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