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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权利,一般保证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担责,但在特定例外情形下不享有该权利。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责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这能保障其权益,避免在未确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时就被要求承担责任。不过,也存在例外情况,像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时,保证人就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若遇到涉及保证责任及先诉抗辩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0-08 16: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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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重要权利,其本质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权利旨在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过早承担保证义务。
2.不过,先诉抗辩权并非绝对。当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等情况时,保证人不再享有该权利。
3.为保障各方权益,债权人在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时,应先判断是否符合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或例外情形。保证人需谨慎考虑是否放弃先诉抗辩权,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及相关权利义务,以减少纠纷发生。
2025-10-08 16:0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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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重要权利,其基于一般保证的性质产生。在一般保证里,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拒绝承担责任。
(2)不过,存在四种例外情形。当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权益难以从债务人处实现,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说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保证人此时也不享有该权利。若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同样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此外,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也是一种例外情况。
提醒:一般保证人和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及先诉抗辩权相关事宜。若遇到上述例外情形,保证人需做好承担保证责任的准备,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不同案情。
2025-10-08 15:1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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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权人想让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先通过审判或仲裁确定主合同纠纷,再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若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
(二)当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这些情况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025-10-08 13:3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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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权利。一般保证指合同约定,债务人无法偿债时,由保证人担责。
2.一般保证里,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债,保证人可拒绝担责,即行使先诉抗辩权。
3.若出现以下情况,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失踪且无财产;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财产不足或丧失偿债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
2025-10-08 12:12: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