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南法律咨询 > 娄底法律咨询 > 娄底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贡献标准是怎样的?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贡献标准是怎样的?

欧*** 湖南-娄底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3.31 15:15:28 74人阅读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因为对方出轨的原因,提出离婚了,可是对于夫妻分割共同财产贡献标准是怎样的?

其他人都在看:
娄底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娄底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双方协商处理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许可并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就应当予以承认;在协商不成,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判决。当然法院判决的原则与方法也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指导。
2、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
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
(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表现为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因为女方在实际生活中收入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财产。当然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份额的平均。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在离婚时,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分割共同财产时需照顾子女利益,照顾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将共同财产分给子女一部分。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我国婚姻法对于判决离婚,实行破裂原则离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均可以获准离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可获准离婚。但是,如离婚是一方有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也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精神的伤害,也严重破坏夫妻感情。所以无论无过错方是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动承受离婚的后果,都应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痛苦,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需要说明的是:照顾并不是一种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时损害赔偿。得到照顾的一方依然可以依据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要求获得赔偿。
(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

2018-03-31 15:19:28 回复
咨询我

你好,根据规定夫妻分割共同财产贡献标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及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需分割。
除夫妻约定、《婚姻法》第18条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婚姻法将夫妻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个人财产,规定范围后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
夫妻离婚时,如除夫妻外还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区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财产被视为家庭财产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财产中,有属于所有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也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有属于部分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离婚时,要注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从家庭共有的财产中区分出来,进而才能由夫妻双方分割。
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家庭经营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购置的家庭财产,共同继承的遗产等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财产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由其通过劳动、继承以及受赠与、遗赠所得财产,人身受到伤害所得赔偿金等等,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亦不能将所有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都当作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2018-03-31 15:16:28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婚姻家庭律师#

(一)、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共同财产分割方法夫妻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后,往往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争议不下,没有好的处理意见。一般地,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一是实物分割,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经估价后,夫妻的很多共同财产如分割了就容易影响其使用价值,所以为了不影响财物的使用价值,在各财物价值基本均等的情况下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二是价金分割。通常夫妻两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财物,或者财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该财物变卖,对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均分。  三是价格补偿。一些财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该共同财产后,需补偿另一方相当于一半的价格。(三)、房屋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A婚前按揭房分割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因为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及办理银行按揭后,房屋所有权实际上已经由开发商转移给了买房者,买房者与银行是债权债务关系。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面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可以进行分割。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其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予以分割。B公房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有以下九种情况,夫妻都享有房产承租权。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2、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处理原则是什么?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笔者认为,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哪方。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本质上仍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共同共有,故其分割首先应遵循《物权法》所确立的相关原则处理。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至少要坚持三个原则:1、按约定分割的原则。具体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如果夫妻双方就如何分割有约定,按约定处理;2、依法分割原则。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可依本条规定分割。即,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这里的重大理由,主要指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以下两种情形:(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3、损害赔偿原则。当特定夫妻共有财产一经分割,可能会破坏其功能、作用、价值,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时,则因应赔偿因分割给其造成的损害。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