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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物权在破产程序中作为别除权处理,有别除权的权利人对特定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变价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变价价款不足清偿债权时,未清偿部分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有剩余则归破产财产。
2.在重整程序中,特定财产担保权通常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除外。
3.为保障各方权益,管理人应及时评估抵押财产价值,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担保权人要密切关注担保物状况,发现可能危害自身权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在重整程序中各方应积极协商,平衡担保权人和债务人利益。
2025-10-06 20: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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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破产程序里,抵押物权按别除权处理,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这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使其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处于优先地位。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债权人接受的担保来取回质物、留置物。这有助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合理处置相关财产。
(3)已设立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能就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价款不足清偿债权,未清偿部分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有剩余则归破产财产。这种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下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方式。
(4)重整程序中,一般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除外。这平衡了担保权人与债务人重整的利益。
提醒:
在破产程序中,担保权人和债务人应密切关注自身权益,尤其是重整程序中担保权的行使情况。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6 19:0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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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抵押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地位,抵押权人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权利,确保能就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管理人若想取回质物、留置物,需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进行。
(三)对于抵押财产变价价款的情况要准确核算,若不足以清偿债权,及时将未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若有剩余,明确归属于破产财产。
(四)在重整程序中,担保权人要关注担保物状况,若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自身权利,可要求继续行使担保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5-10-06 17:22: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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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程序里,抵押物权按别除权处理,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偿债或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变价价款优先受偿,价款不足清偿的,未清偿部分按普通债权分配;有剩余则归破产财产。
3.重整程序中,担保权一般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风险危害权利人权利的除外。
2025-10-06 16:5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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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破产程序中,抵押物权按别除权处理,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剩余部分归破产财产,重整程序中担保权一般暂停行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对于已抵押财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若变价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未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若有剩余则归破产财产。在重整程序里,通常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停行使,除非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情况。如果您在破产程序中遇到抵押物权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06 15:49: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