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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怎么追究责任

扬* 新疆-乌鲁木齐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5.10.06 14:43:11 490人阅读

误诊怎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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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遭遇误诊可按收集保留证据、协商、鉴定、投诉、诉讼等步骤追究医疗机构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遭遇误诊时,及时收集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证据是追究责任的基础。若误诊造成损害,先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是较为便捷的方式。若协商不成,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能确定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过错。一旦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或有过错,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可让其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若造成伤残还有残疾赔偿金等。如果您在医疗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确定如何操作,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06 19: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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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误诊追究责任,要及时收集证据并按合理途径维权。
1.收集和保留证据是关键,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都是追究责任的基础,务必妥善留存。
2.若误诊造成损害,先尝试与医疗机构协商,提出合理赔偿要求,和平解决问题。
3.协商不成,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过错。
4.若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或有过错,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由其对涉事机构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5.也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若造成伤残还有残疾赔偿金等。

2025-10-06 19:2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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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收集保留证据是追究误诊责任的首要步骤。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能反映诊疗过程,是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依据。
(2)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是较为便捷的方式。在误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患者可基于实际损失提出合理赔偿要求,争取和平解决纠纷。
(3)协商不成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至关重要。通过专业鉴定确定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过错,为后续维权提供科学依据。
(4)若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或有过错,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可促使其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起到监督作用。同时,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费用。

提醒:收集证据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协商和诉讼过程中注意时效问题,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06 18:2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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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收集和保留证据,像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这些是追究责任的关键基础。
(二)若误诊带来损害,和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三)协商无果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以此确定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过错。
(四)若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或有过错,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让其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五)也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造成伤残还有残疾赔偿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025-10-06 16:5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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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收集并保留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证据,这是追究误诊责任的基础。
2.若误诊造成损害,先尝试与医疗机构协商,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3.协商无果,申请医疗事故技术或损害鉴定,确定是否构成事故或存在过错。
4.若鉴定结果对自己有利,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让其对相关方进行处罚。
5.也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

2025-10-06 16:15:2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医院内感染可以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只要鉴定出结果是院方疏忽导致感染,您可以索要赔偿。法律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8号令)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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