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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没离婚与他人同居并怀孕起诉离婚并赔偿我精神损失费怎么写?

pub****183 湖南-湘西 离婚咨询 2025.10.06 07:01:44 355人阅读

妻子没离婚与他人同居并怀孕起诉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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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份离婚起诉状的范例,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在起草此类法律文书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离婚起诉状

  原告  :姓名,性别,[具体出生日期]出生,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  :姓名,性别,[具体出生日期]出生,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 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写明具体财产内容,如房产、车辆、存款等);
3. 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元;
4. 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子女情况(如有子女,写明子女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然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出了严重伤害原告感情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自[具体时间]起,被告在未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并导致他人怀孕。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原告曾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能够回心转意,回归家庭,但被告却置之不理,继续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

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弥补原告所遭受的精神损失。

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认为应依法进行分割,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具体名称]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x]份
起诉人(签名):[原告姓名]
[起诉日期]

    注意事项
1.   证据准备  :在起诉时,你需要收集证明被告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医院检查报告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2.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法院会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决。
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

2025-10-08 18:3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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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10042条

您好,需分析案情针对性解答

2025-10-06 07:5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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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526条

离婚起诉状。具体情况请向律师详细咨询。

2025-10-06 07:50:19 回复

为扶正怀孕小三骗妻“假离婚”来自福建的刘女士与广州的杭某结婚多年,但刘女士发现丈夫一开始就对这段婚姻缺少忠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经常向我及家人骗钱,还以他母亲不喜欢我为由,要求我回老家居住,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刘女士为杭某生了第一个孩子之后,她发现丈夫在外面有第三者,在质问下杭某表示之后不再犯,并祈求她原谅。,刘女士生育了第二个孩子。没多久,杭某提出假离婚,说这样可以逃避罚款,刘女士答应了。没想到,9月10日,杭某与刘女士办完离婚手续。三天后,杭某就和情人梁某登记结婚了。刘女士在离婚后不久才知道,而且杭梁登记结婚时,梁某早已怀孕。不足4个月后,梁某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于是,刘女士在2月向杭某住处所在的海珠区,她认为,杭某明显是在与她的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且在她刚生完孩子后,为了与第三者结婚而骗得她离婚,有明显的过错,要求判决杭某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辩称是离婚后才来往对此,杭某在庭上辩称,他与刘女士是因性格不合,导致无法共同生活才离婚的。他说,“我与现任妻子梁某以前是朋友关系,与刘女士离婚前,一次因喝醉酒发生了性关系,过后也不知道梁某怀孕了,是我与刘女士离婚后,才与现任妻子有来往。”杭某声称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过错,故不同意赔偿。据悉,诉讼期间刘女士提交了杭某与现任妻子梁某的照片和视频,称杭某在同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与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此杭某称照片与视频均是与刘女士离婚后拍摄的。离婚前已不忠判赔精神损失海珠区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杭某于9月10日离婚,后杭某于同月13日与梁某结婚,杭某与刘女士离婚的时间同与梁某结婚的时间前后只相隔三天,说明杭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与现任妻子梁某有较为密切的往来。另外,杭某现任妻子梁某于12月生育了双胞胎女儿杭某丙和杭某丁,与前妻离婚时间相差不足4个月,由此可以说明,杭某在与刘女士离婚前已经与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此,杭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有过错,刘女士请求损害赔偿应予以采纳。海珠区认为酌情赔偿精神损害费3万元为宜,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法官提醒:离婚后追究过错方的,应在一年内提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官指出,上述条款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确立这一制度目的在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为扶正怀孕小三骗妻“假离婚”来自福建的刘女士与广州的杭某结婚多年,但刘女士发现丈夫一开始就对这段婚姻缺少忠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经常向我及家人骗钱,还以他母亲不喜欢我为由,要求我回老家居住,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刘女士为杭某生了第一个孩子之后,她发现丈夫在外面有第三者,在质问下杭某表示之后不再犯,并祈求她原谅。,刘女士生育了第二个孩子。没多久,杭某提出假离婚,说这样可以逃避罚款,刘女士答应了。没想到,9月10日,杭某与刘女士办完离婚手续。三天后,杭某就和情人梁某登记结婚了。刘女士在离婚后不久才知道,而且杭梁登记结婚时,梁某早已怀孕。不足4个月后,梁某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于是,刘女士在2月向杭某住处所在的海珠区,她认为,杭某明显是在与她的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且在她刚生完孩子后,为了与第三者结婚而骗得她离婚,有明显的过错,要求判决杭某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辩称是离婚后才来往对此,杭某在庭上辩称,他与刘女士是因性格不合,导致无法共同生活才离婚的。他说,“我与现任妻子梁某以前是朋友关系,与刘女士离婚前,一次因喝醉酒发生了性关系,过后也不知道梁某怀孕了,是我与刘女士离婚后,才与现任妻子有来往。”杭某声称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过错,故不同意赔偿。据悉,诉讼期间刘女士提交了杭某与现任妻子梁某的照片和视频,称杭某在同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与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此杭某称照片与视频均是与刘女士离婚后拍摄的。离婚前已不忠判赔精神损失海珠区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杭某于9月10日离婚,后杭某于同月13日与梁某结婚,杭某与刘女士离婚的时间同与梁某结婚的时间前后只相隔三天,说明杭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与现任妻子梁某有较为密切的往来。另外,杭某现任妻子梁某于12月生育了双胞胎女儿杭某丙和杭某丁,与前妻离婚时间相差不足4个月,由此可以说明,杭某在与刘女士离婚前已经与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此,杭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有过错,刘女士请求损害赔偿应予以采纳。海珠区认为酌情赔偿精神损害费3万元为宜,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法官提醒:离婚后追究过错方的,应在一年内提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官指出,上述条款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确立这一制度目的在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为扶正怀孕小三骗妻“假离婚”来自福建的刘女士与广州的杭某结婚多年,但刘女士发现丈夫一开始就对这段婚姻缺少忠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经常向我及家人骗钱,还以他母亲不喜欢我为由,要求我回老家居住,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刘女士为杭某生了第一个孩子之后,她发现丈夫在外面有第三者,在质问下杭某表示之后不再犯,并祈求她原谅。,刘女士生育了第二个孩子。没多久,杭某提出假离婚,说这样可以逃避罚款,刘女士答应了。没想到,9月10日,杭某与刘女士办完离婚手续。三天后,杭某就和情人梁某登记结婚了。刘女士在离婚后不久才知道,而且杭梁登记结婚时,梁某早已怀孕。不足4个月后,梁某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于是,刘女士在2月向杭某住处所在的海珠区,她认为,杭某明显是在与她的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且在她刚生完孩子后,为了与第三者结婚而骗得她离婚,有明显的过错,要求判决杭某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辩称是离婚后才来往对此,杭某在庭上辩称,他与刘女士是因性格不合,导致无法共同生活才离婚的。他说,“我与现任妻子梁某以前是朋友关系,与刘女士离婚前,一次因喝醉酒发生了性关系,过后也不知道梁某怀孕了,是我与刘女士离婚后,才与现任妻子有来往。”杭某声称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过错,故不同意赔偿。据悉,诉讼期间刘女士提交了杭某与现任妻子梁某的照片和视频,称杭某在同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与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此杭某称照片与视频均是与刘女士离婚后拍摄的。离婚前已不忠判赔精神损失海珠区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杭某于9月10日离婚,后杭某于同月13日与梁某结婚,杭某与刘女士离婚的时间同与梁某结婚的时间前后只相隔三天,说明杭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与现任妻子梁某有较为密切的往来。另外,杭某现任妻子梁某于12月生育了双胞胎女儿杭某丙和杭某丁,与前妻离婚时间相差不足4个月,由此可以说明,杭某在与刘女士离婚前已经与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此,杭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有过错,刘女士请求损害赔偿应予以采纳。海珠区认为酌情赔偿精神损害费3万元为宜,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法官提醒:离婚后追究过错方的,应在一年内提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官指出,上述条款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确立这一制度目的在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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