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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

王* 安徽-黄山 票据纠纷咨询 2025.10.06 02:10:59 300人阅读

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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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可追索情形。持票人应清楚到期追索和期前追索的条件,到期被拒付可向背书人、出票人等追索;汇票到期日前,出现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或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可行使期前追索权。
(二)及时取得证明。行使追索权时,要尽快获取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有关证明,如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等合法证明。
(三)按规定期限提供证明。持票人需按照规定期限提供证明,否则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影响向承兑人或付款人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025-10-06 05: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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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有两类:
-到期追索:票据到期遭拒付,持票人可向背书人、出票人等债务人追索。
-期前追索:汇票到期前,若汇票被拒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或责令终止业务,持票人也能追索。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提供被拒证明,若未按规定出示,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仍担责。

2025-10-06 05:2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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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持票人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包括到期追索和期前追索,行使追索权需提供相关证明,否则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仍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追索权分为到期追索和期前追索。到期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付,持票人可向背书人、出票人等债务人行使权利。期前追索则是在汇票到期日前,若出现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况,持票人也能行使追索权。不过,持票人行使该权利时要提供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明,若不能出示相关证明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就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不过承兑人或付款人依旧要对持票人负责。若在票据追索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10-06 04:5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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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在两种情形下可行使票据追索权。一是到期追索,票据到期被拒付,持票人能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追索。二是期前追索,汇票到期日前,若汇票被拒承兑,或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

为保障自身权益,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要提供被拒承兑或付款的证明。若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等合法证明,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仍担责。

建议持票人在取得票据后,密切关注票据到期情况和相关主体状态。遇到可能行使追索权的情形,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以保障自身的票据权利。

2025-10-06 02:5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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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持票人可行使票据追索权分到期追索和期前追索两种情形。到期追索是票据到期被拒付时,持票人可向背书人、出票人等其他债务人追索。
(2)期前追索是在汇票到期日前,出现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况,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提供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有关证明。若不能出示相关证明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仍需担责。

提醒:持票人务必及时获取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以保障自身追索权。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6 02:52:52 回复

对于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的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其适用应注意四个问题:(1)仅适用于第一次追索权。所谓第一次追索权,是指最终持票人或开始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所进行的追索,其他持票人进行的再追索,不适用此项时效。(2)仅限于向除出票人、承兑人等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迫索权,主要是向背书人、保证人等迫索。(3)不限于直接前手。迫索权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而行使,具有飞越性,第一次追索不限于仅向直接前手行使,而是可以向所有的前手行使,只要是最终持票人或第一次追索权人进行的迫索,无论被迫索人是何人,均为第一次迫索,所以此项时效不限于直接前手人,而是适用于所有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4)期间与起算日。此项时效的期间也为6个月,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其应用应注意三个问题:(1)仅限于再追索。所谓再追索,是指除第一追索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清偿追索而获得再追索权进行的追索。(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再追索权仍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行使,但仅限于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人对自己的后手无迫索权。(3)起算日和期间。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之日。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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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2 14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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