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交警队侦查结束后一般要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若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法定不起诉情形,交警队可不移交,直接撤案。
2.若不属于法定情形却不移交,当事人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要求依法处理。也能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监督,要求交警队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则通知移交。
结论:
醉驾交警队通常应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存在法定不起诉情形可不移交,非法定情形不移交,当事人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交警队侦查终结后一般要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过,当出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法定不起诉情形时,交警队有权不移交并撤销案件。若不属于法定情形却不移交,当事人有两种申诉途径。一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申诉,促使依法处理;二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会要求交警队说明不移交理由,理由不成立则通知其移交案件。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正常交警队侦查终结应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存在法定不起诉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交警队可不移交并撤销案件。
2.若不是法定情形交警队却不移交,当事人有两种申诉途径。一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申诉,促使上级机关要求交警队依法处理。二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能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会让交警队说明不移交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可通知其移交案件。建议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况,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更有效地维权。
法律分析:
(1)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正常流程是交警队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存在一些法定不起诉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此时交警队可不移送并撤销案件。
(2)若不属于法定情形交警队却不移交,当事人有两种维权途径。一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申诉,促使上级机关要求交警队依法处理。二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能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会要求交警队说明不移交理由,理由不成立时可通知其移交案件。
提醒:遇到交警队不按规定移交醉驾案件的情况,当事人要冷静依法维权,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交警队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法定不起诉情形不移交,属于正常按规定处理,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二)若并非法定情形而不移交,当事人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申诉,促使其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也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要求交警队说明不移交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可通知其移交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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