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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占用耕地怎么赔

姚** 吉林-四平 补偿标准咨询 2025.10.02 07:23:47 324人阅读

修路占用耕地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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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修路占用耕地补偿涉及多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通过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
(2)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同样由省级行政区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相关办法也由省级行政区规定。
(3)补偿流程有严格规定,一般先发布拟征地公告,接着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组织听证等,之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补偿款。不过具体补偿金额和方式要依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提醒:
不同地区补偿政策差异大,遇到修路占地补偿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了解当地政策,必要时可进一步咨询以分析具体案情。

2025-10-02 14: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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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当地政策:主动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修路占用耕地补偿的具体政策、区片综合地价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二)配合调查:在土地现状调查阶段,如实提供相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信息,确保调查结果准确。
(三)参与听证:若有组织听证的机会,积极参与,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和意见。
(四)签订协议:仔细审查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确认补偿金额、方式等条款合理后再签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25-10-02 12:1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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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路占耕地补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与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也由省级行政区制定。
2.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及地上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同样由省级行政区制定。
3.补偿流程一般是发拟征地公告、做土地现状调查、组织听证等,再签补偿协议并付款。具体补偿结合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定。

2025-10-02 10: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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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修路占用耕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办法由省级行政区制定,补偿流程有发布拟征地公告等,具体补偿结合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修路占用耕地时,补偿项目多样。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通过省级行政区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以及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均由省级行政区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相关办法同样由省级行政区制定。一般要经过发布拟征地公告、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组织听证等流程,之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补偿款。不过,不同地区政策不同,实际情况也存在差异,所以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式需结合当地实际来确定。由于各地补偿情况复杂,如果您遇到修路占用耕地补偿相关问题,难以准确把握自身权益和补偿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准确且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2025-10-02 09:5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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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路占用耕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多项费用。其补偿标准大多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办法也由各地省级行政区明确。
2.补偿流程通常先发布拟征地公告,接着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组织听证等,随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补偿款。
3.建议被征地者及时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拟征地公告,了解具体补偿政策和标准。参与土地现状调查和听证环节,积极反馈意见和诉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仔细阅读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可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咨询,获取更准确详细的信息。

2025-10-02 08:17:0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如下: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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