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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债的保全撤销权需满足啥条件

兰** 江西-吉安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0.01 02:57:53 465人阅读

行使债的保全撤销权需满足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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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法有效债权是行使债的保全撤销权的基础,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前提。
(2)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这些行为会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
(3)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在有偿行为中,债务人及受益人均需有恶意;无偿行为则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债权人都可行使撤销权。
(4)时间限制方面,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提醒:
行使债的保全撤销权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时间限制,不同案情可能有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01 08:2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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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确保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基础。
(二)确认债务人实施了有害债权的行为,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
(三)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应知晓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区分有偿和无偿行为,有偿行为需债务人及受益人均有恶意,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有无恶意,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五)注意行使时间,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25-10-01 06:3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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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基本条件。
2.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像放弃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等。
3.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若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要知道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有偿行为需债务人与受益人都恶意,无偿行为则不论第三人有无恶意,债权人都可行使。
5.债权人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2025-10-01 05:0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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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行使债的保全撤销权需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债权,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行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有恶意;有偿行为要求债务人及受益人都恶意,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恶意与否债权人都可行使;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债的保全撤销权旨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的债权是行使撤销权的基础,若不存在债权或债权无效,撤销权自然无从谈起。债务人实施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有害债权行为,会使债权人债权实现面临风险。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恶意是判断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重要因素,对于有偿行为强调双方恶意,无偿行为则降低了债权人行使权利门槛。同时,规定了一年和五年的行使期限,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若遇到债的保全撤销权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避免错过权利行使期限而遭受损失。

2025-10-01 04:1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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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债的保全撤销权需严格满足系列条件。需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基础。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并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若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应知晓损害债权人利益。

对于有偿行为,要债务人及受益人均恶意,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有无恶意,债权人都能行使。同时,债权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为保障自身权益,债权人应及时关注债务人财产变动,发现有害债权行为时尽快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在交易中,也可提前做好风险防控,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2025-10-01 03:20:1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行使撤销权要哪些条件1、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是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有三种处分形式: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及以明显的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或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以低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价70%转让财产等情形可认定为损害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以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购买他人财产,可认定为以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债权人可以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申请人民予以撤销。(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身份关系上的行为,因与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无关,不得撤销。(3)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害及债权”是指债务人处理财产的行为,降低了其偿债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不能得到清偿或不能完全得到清偿的危险。2、主观要件(1)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无偿行为,只要求其具备前述客观条件即可,而不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必须有主观上的恶意。(2)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则须以债务人、第三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恶意作为撤销权的必要条件。债务人恶意的认定:只要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造成其客观上无资力或可能无资力,就认定为其有恶意。第三人恶意的认定: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行使撤销权要哪些条件1、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是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有三种处分形式: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及以明显的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或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以低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价70%转让财产等情形可认定为损害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以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购买他人财产,可认定为以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债权人可以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申请人民予以撤销。(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身份关系上的行为,因与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无关,不得撤销。(3)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害及债权”是指债务人处理财产的行为,降低了其偿债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不能得到清偿或不能完全得到清偿的危险。2、主观要件(1)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无偿行为,只要求其具备前述客观条件即可,而不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必须有主观上的恶意。(2)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则须以债务人、第三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恶意作为撤销权的必要条件。债务人恶意的认定:只要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造成其客观上无资力或可能无资力,就认定为其有恶意。第三人恶意的认定: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需要满足的条件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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