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担责。
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要担责。
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出资或未全出资,其他发起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财产或虚假清算,要担赔偿或清偿责任。
结论:有限公司股东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等情形下,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股东本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当出现上述特定情况时,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就不能再以有限责任为挡箭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也需担责。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其他发起人股东也难辞其咎。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行为导致债权人受损,同样要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如果您在公司经营或债务处理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限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形下需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担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时,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财产、虚假清算等,应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
为避免此类连带责任,股东应依法依规经营,不滥用权利,严格区分个人与公司财产,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解散时要依法清算,不恶意处置财产、不提供虚假报告。
法律分析:
(1)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初衷,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义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若无法证明,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担责。
(3)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股东有监督和确保资本充实的责任,所以要与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虚假清算等,损害了债权人获取公平受偿的权利,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或清偿责任。
提醒:有限公司股东应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滥用权利引发连带责任。不同案情对应不同法律处理方式,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为避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对公司债务担责,股东应依法依规参与公司经营,不进行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做好财务区分,保留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证据,如单独的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等。
(三)公司设立时,股东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也应监督出资情况,确保出资到位。
(四)公司解散后,股东要依法进行清算,不恶意处置公司财产,不提供虚假清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解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况下须承担连带责任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中,公司股东将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如果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其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权利,从而导致其损害了公司的债权人之权益的话;其次,如股东存在出资不够的问题,那么在公司设立之时的其他股东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再者,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能成功设立公司的情况下,他们将会对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负有连带责任;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会涉及到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问题。
专业解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一、关于股东须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首先,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若股东无法有效证明公司财产与其自身财产相互独立,则应对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其次,倘若公司股东恶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并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那么这些股东也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认缴期限未届至股东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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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是要承担责任的。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受让股东对转让股东的瑕疵出资也连带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理由是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将自己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了新股东,新股东已经客观上成为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承受主体。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有义务向受让方披露全部与股东身份有关的信息。 一般来说,企业股东承担的责任包括: 1、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这是股东的主要义务; 3、遵守公司章程; 4、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 5、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6、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7、其他法定义务。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认缴范围内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主要有: 1.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如下: 1、参加股东会或者大会,行使表决权; 2、参与分红的权利; 3、查阅、复制权; 4、优先认购权; 5、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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