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的界定需从主客观多方面考量。主观上要求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物品还进行走私;客观上要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并且所涉物品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重点保护物品。若不知是保护物品而携带进出境则不构成此罪。
2.解决措施和建议:一是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提高公众对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相关法规的知晓度,减少因不知情导致的违规行为。二是海关等监管部门加大查验力度,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走私行为。三是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对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的行为进行举报,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法律分析:
(1)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的构成需要主客观条件同时满足。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故意为之,清楚所携带物品为国家重点保护物品还进行走私。
(2)客观方面,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像通过藏匿、伪报、瞒报等手段运输物品进出境。
(3)所涉及的物品是关键,必须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重点保护物品,这些物品在相关保护名录中有明确规定。
(4)若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即不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物品而携带进出境,不构成此罪。
提醒:
个人在携带物品进出境时,要了解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重点保护物品,避免因不知情而触犯法律,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若想避免涉嫌此罪,在携带物品进出境前,应了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不携带其中列名物种及其制品。
(二)进出境时,要如实向海关申报所携带物品,杜绝藏匿、伪报、瞒报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三)在交易物品时,对于来源不明的所谓“珍稀物品”要保持谨慎,确认其合法性,避免在不知情情况下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物品进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是违反海关和动植物保护规定,逃避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重点保护物品进出境。
2.界定该罪,主观上要求故意,即明知是重点保护物品还去走私。
3.客观上要有逃避监管行为,像藏匿、伪报、瞒报运输物品进出境。
4.所涉物品须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
5.若不知是重点保护物品而携带进出境,不构成此罪。
结论: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需行为人主观故意,有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且所涉物品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重点保护物品,不知是重点保护物品而携带进出境不构成此罪。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主观故意是关键要素之一,即行为人要明知所涉物品为国家重点保护物品还进行走私。在客观方面,逃避海关监管是必要条件,像通过藏匿、伪报、瞒报等手段运输物品进出境。同时,所涉物品必须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重点保护物品,这些物品包含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物品而携带进出境,就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若大家对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或其他法律问题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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