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医疗纠纷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若要维权,需对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可提供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等材料。若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也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2)在特殊情形下,如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自证无过错。
(3)处理医疗纠纷时,双方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也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专业鉴定机构的医疗损害鉴定,对明确责任和因果关系至关重要,是纠纷处理的关键依据。
提醒:
患者维权要及时收集保存证据。遇到医疗机构存在隐匿、篡改病历等特殊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一)患者方面,要妥善保存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等材料,以此证明自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及受到损害的事实。若主张医疗机构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一般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二)遇到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可要求其自证无过错。
(三)处理医疗纠纷,可先尝试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也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还可借助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和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1.医疗纠纷举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患者要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提供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若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通常也由患者举证。
2.特殊情况,如医疗机构隐匿、伪造或销毁病历资料,可推定其有过错,此时医疗机构需自证无错。
3.处理纠纷,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或直接起诉。医疗损害鉴定能明确责任,为处理纠纷提供依据。
结论:
医疗纠纷举证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特殊情况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处理纠纷有协商、调解、起诉等途径,医疗损害鉴定很关键。
法律解析:
在医疗纠纷中,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要对就诊事实、受到损害等情况举证,比如提供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等,若主张医疗机构过错及因果关系,通常也由患者负责举证。不过,当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时,可推定其有过错,此时医疗机构需自证无过错。处理医疗纠纷,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协商无果可申请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也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能明确责任和因果关系,对纠纷处理意义重大。如果您在医疗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医疗纠纷举证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要对就诊、损害事实举证,主张医疗机构过错及因果关系时一般也需负责举证。不过若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可推定其有过错,由其自证无过错。
2.处理医疗纠纷,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也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借助专业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可明确责任与因果关系,为纠纷解决提供关键支撑。
3.建议患者就诊时妥善保管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等资料。医疗机构应规范病历管理,杜绝隐匿、伪造等不当行为。在纠纷发生后,双方积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必要时及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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